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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訴訟法關於舉證期限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民事訴訟法關於舉證期限的新解釋《解釋》第九十九條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認可。人民法院應當規定舉證期限,第壹審普通程序案件舉證期限不得少於十五日,第二審案件當事人提供新證據的期限不得少於十日。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申請對已經提供的證據進行反駁或者補正證據來源和形式的缺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重新確定舉證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解釋》規定,人民法院確定第壹審普通案件舉證期限不得少於15日,第二審案件舉證期限不得少於10日。它修改了舊的規則,即第壹審普通案件的舉證期限不得少於30天,第二審案件的舉證期限沒有限制。如果提供了新的證據,應當在審判前或者審判中提出,但法院不得開庭審理。同時,解釋規定,在縮短庭前準備階段法院指定的舉證時限的同時,也給當事人提供了後期反駁或者補正證據的機會;它改變了以往“壹刀切”的方式——簡單規定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於30日,更符合民事訴訟實踐的要求。《解釋》第壹百零壹條:當事人逾期不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證據。壹方當事人因客觀原因未能提供證據,或者對方當事人對逾期提供證據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未逾期。第壹百零二條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納。但是,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並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壹百壹十五條第壹款的規定予以訓誡和罰款。當事人在期限內提供的證據,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並對當事人進行訓誡。壹方請求對方賠償交通、住宿、餐飲、誤工、證人出庭等額外必要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新民訴訟法第65條的規定,放棄了“證據失權”的硬性規定,要求當事人及時提交證據,同時輔以法官自由心證,審查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能否進入庭審。但是,對於司法實踐中可能出現的不同情形,法官應當采取的不同處理方式和態度並未細化,具體訓誡的程度和罰款的數額也未明確,這可能引發對司法標準的統壹性和公正性的新質疑。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申請對已經提供的證據進行反駁或者補正證據來源和形式的缺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重新確定舉證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如果妳的情況比較復雜,網站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妳進行法律咨詢。律師推薦:山東律師邵陽律師泉州律師臺州律師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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