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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訴訟法普通程序可以單獨審理嗎?

普通程序不能單獨審理。普通程序需要合議庭審理,簡易程序只適用於獨任審理。所謂獨任審判,就是1名法官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的審判形式。它是中國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組織形式之壹。

只有簡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才能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判。法官單獨負責審理案件,獨任法官負責認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內部監督。司法活動中如有違法案件,要及時調查核實,依法依規處理。簡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判;人民法院審理上訴和抗訴案件,應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的法官主持。院長或者審判長參加審判案件時,應當親自擔任審判長。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對審判工作中的具體應用法律問題進行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布指導性案例。

刑事案件的普通程序是怎樣的?

1.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由後臺受理。

2.承辦人應當在案件受理規定的期限內進行受理審查。經審查,承辦人應及時將案件移交內勤,並於當日填寫《受理、審查、起訴案件登記表》報部門負責人。

3、案件受理後,壹般按照原案件分工規定及時向承辦人辦理,特殊情況下,由檢察長指定案件承辦人。案件承辦人應當在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的規定期限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時告知其經濟困難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4.案件承辦人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公訴部門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在指定期限內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還應當告知其經濟困難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5.案件承辦人應當審閱試卷,並制作試卷筆錄。閱卷筆錄應當摘錄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

6.審查案件時,案件承辦人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

7.在案件審查起訴過程中,案件承辦人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提出意見,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後,作出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意見,連同案件材料移送我院偵監部門審查。

8.公安機關和我院偵查部門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同案犯罪嫌疑人有遺漏,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提出具體書面意見,連同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機關或者我院自偵部門補充偵查。

9.案件審查完畢後,案件承辦人應當作出案件審查終結報告,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定性、起訴或者不起訴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提出意見。

10.建議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承辦人應當制作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在提起公訴時,連同起訴書、全案卷宗和證據材料壹並移送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和陪審員或者審判員組成。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陪審員在履行陪審員職責時,享有與法官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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