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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訴法與舊的相比在執行方面有什麽新舉措?

新民訴法與舊的相比在執行方面有什麽新舉措?

三、執行程式

10、第二百零壹條(原二百零七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11、第二百零二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12、第二百零三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壹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13、第二百零四條(原二百零八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執行員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法定程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以駁回;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由院長批準中止執行。如果發現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按依照審判監督程式辦處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4、第二百零五條(原二百零九條) 執行工作由執行員進行。

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情況制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執行機構的職責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 

15、第二百壹十五條(原二百壹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申請執行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分期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

16、第二百壹十六條(原二百二十條)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17、第二百壹十七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18、第二百三十壹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資訊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四、第十九章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修正後全部刪除。

四中全會依法治國在法院強制執行方面有什麽新舉措 建立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終身責任追究制度

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插手案件將被問責

推進覆蓋城鄉居民的公***法律服務體系建設

可從律師法學專家中招錄法官檢察官

法治建設成效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

新民訴法有關執行部分的內容有什麽

第三編 執行程式

第十九章 壹般規定

第二百零壹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零二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零三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壹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零四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百零五條 執行工作由執行員進行。

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情況制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

第二百零六條 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覆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零七條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壹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第二百零八條 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第二百零九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遺產償還債務。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由其權利義務承受人履行義務。

第二百壹十條 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第二百壹十壹條 人民法院制作的調解書的執行,適用本編的規定。

答案補充 第二十章 執行的申請和移送

第二百壹十二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壹十三條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壹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壹)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

(四)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答案補充 太多了 ,字數不夠,妳直接去看民事訴訟法 第三編 都是關於執行的 答案補充 由於字數問題,妳能否重新提問,我把區別發給妳

根據老民訴法終結執行的案子還能根據新民訴法恢復執行嗎

可以恢復執行。法院應當編立“執恢”字執行案件,重新予以執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六條規定:下列案件,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恢復執行案件予以立案:

(壹)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

(二)壹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

(三)執行實施案件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式方式報結後,如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恢復執行的;

(四)執行實施案件因委托執行結案後,確因委托不當被已立案的受托法院退回委托的;

(五)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而終結執行的案件,申請執行的條件具備時,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的。

最新民訴法司法解釋與最新民訴法是壹樣的嗎

您好,當然不是,只是司法解釋是具體明確民訴法部分內容,讓其更加科學,更加方便進行操作。

我的判決書時2007年的,請問是該按原來的民訴法執行,還是按新民訴法執行呢?

申請執行未決的,當然可以按照新法處理。

新民訴法施行時間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修正。《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於1996年3月17日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和國逮捕拘留條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迅速審判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式的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同時廢止。

新民訴法什麽時候生效

1、《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是以憲法為根據,結合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1年4月9日中華人民***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四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3、2012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十壹屆第二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民事訴訟法的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民訴法什麽時間實施

妳好

現行的民訴法是91年頒布的,07年修訂過壹次。

今年又壹次。

十壹屆中華人民***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九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和國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12年8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希望對妳能有幫助

如何理解新民訴法解釋關於執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式若幹問題的解釋:

為了依法及時有效地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2007年10月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實際,對執行程式中適用法律的若幹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第壹條 申請執行人向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供該人民法院轄區有可供執行財產的證明材料。

第二條 對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執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經立案的,不得重復立案。

立案後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經立案的,應當撤銷案件;已經采取執行措施的,應當將控制的財產交先立案的執行法院處理。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執行申請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提出。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撤銷執行案件,並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管轄權異議審查和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第四條 對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請執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全的財產交執行法院處理。

第五條 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提出異議。

執行法院審查處理執行異議,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

第六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申請復議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

第七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復議的書面材料,可以通過執行法院轉交,也可以直接向執行法院的上壹級人民法院提交。

執行法院收到復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復議所需的案卷材料報送上壹級人民法院;上壹級人民法院收到復議申請後,應當通知執行法院在五日內報送復議所需的案卷材料。

第八條 上壹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復議申請,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

第九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申請復議的,上壹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查完畢,並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十條 執行異議審查和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被執行人、利害關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停止相應處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申請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繼續執行的,應當繼續執行。

第十壹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上壹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責令執行法院限期執行或者變更執行法院:

(壹)債權人申請執行時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對該財產未執行完結的;

(二)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發現財產之日起超過六個月對該財產未執行完結的;

(三)對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義務的執行,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依法采取相應執行措施的;

(四)其他有條件執行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

第十二條 上壹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責令執行法院限期執行的,應當向其發出督促執行令,並將有關情況書面通知申請執行人。

上壹級人民法院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本轄區其他人民法院執行的,應當作出裁定,送達當事人並通知有關人民法院。

第十三條 上壹級人民法院責令執行法院限期執行,執行法院在指定期間內無正當理由仍未執行完結的,上壹級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本轄區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的六個月期間,不應當計算執行中的公告期間、鑒定評估期間、管轄爭議處理期間、執行爭議協調期間、暫緩執行期間以及中止執行期間。

第十五條 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所有權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執行標的轉讓、交付的實體權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

第十六條 案外人異議審查期間,人民法院不得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

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解除對異議標的的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申請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繼續執行的,應當繼續執行。

因案外人提供擔保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有錯誤,致使該標的無法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擔保財產;申請執行人提供擔保請求繼續執行有錯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十七條 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提起訴訟,對執行標的主張實體權利,並請求對執行標的停止執行的,應當以申請執行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所主張的實體權利的,應當以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為***同被告。

第十八條 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提起訴訟的,由執行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 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提起訴訟的,執行法院應當依照訴訟程式審理。經審理,理由不成立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理由成立的,根據案外人的訴訟請求作出相應的裁判。

第二十條 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提起訴訟的,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

案外人的訴訟請求確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停止執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申請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繼續執行的,應當繼續執行。

案外人請求停止執行、請求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或者申請執行人請求繼續執行有錯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二十壹條 申請執行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提起訴訟,請求對執行標的許可執行的,應當以案外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申請執行人請求的,應當以案外人和被執行人為***同被告。

第二十二條 申請執行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提起訴訟的,由執行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裁定對異議標的中止執行後,申請執行人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已經采取的執行措施。

第二十四條 申請執行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提起訴訟的,執行法院應當依照訴訟程式審理。經審理,理由不成立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理由成立的,根據申請執行人的訴訟請求作出相應的裁判。

第二十五條 多個債權人對同壹被執行人申請執行或者對執行財產申請參與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制作財產分配方案,並送達各債權人和被執行人。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第二十六條 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提出書面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通知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或被執行人。

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被執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反對意見的,執行法院依異議人的意見對分配方案審查修正後進行分配;提出反對意見的,應當通知異議人。異議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提出反對意見的債權人、被執行人為被告,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異議人逾期未提起訴訟的,執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進行分配。

訴訟期間進行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將與爭議債權數額相應的款項予以提存。

第二十七條 在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申請執行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二十八條 申請執行時效因申請執行、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壹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申請執行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第二十九條 生效法律文書規定債務人負有不作為義務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從債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條 執行員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六條規定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可以同時或者自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之日起三日內傳送執行通知書。

第三十壹條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七條規定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情況的,應當向其發出報告財產令。報告財產令中應當寫明報告財產的範圍、報告財產的期間、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法律後果等內容。

第三十二條 被執行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七條的規定,應當書面報告下列財產情況:

(壹)收入、銀行存款、現金、有價證券;

(二)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

(三)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裝置、產品、原材料等動產;

(四)債權、股權、投資權益、基金、智慧財產權等財產性權利;

(五)其他應當報告的財產。

被執行人自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至當前財產發生變動的,應當對該變動情況進行報告。

被執行人在報告財產期間履行全部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報告程式。

第三十三條 被執行人報告財產後,其財產情況發生變動,影響申請執行人債權實現的,應當自財產變動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補充報告。

第三十四條 對被執行人報告的財產情況,申請執行人請求查詢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申請執行人對查詢的被執行人財產情況,應當保密。

第三十五條 對被執行人報告的財產情況,執行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調查核實。

第三十六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壹條規定對被執行人限制出境的,應當由申請執行人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申請;必要時,執行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

第三十七條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限制出境。

被執行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對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第三十八條 在限制出境期間,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全部債務的,執行法院應當及時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或者申請執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第三十九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壹條的規定,執行法院可以依職權或者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將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資訊,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媒體公布。

媒體公布的有關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申請執行人申請在媒體公布的,應當墊付有關費用。

第四十條 本解釋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壹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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