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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訴法修改後,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時候要為犯罪嫌疑人指定辯護?

新修改的刑訴法規定: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只能通過委托律師的方式取得辯護的權利 (只能委托律師)公安機關沒有義務指定辯護人 指定辯護人只適用於審判階段的幾種情況:

應當指定的情形:①盲、聾、啞人;②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

精神病人;③未成年人;④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下面附上偵查階段辯護人(即受委托的律師)的訴訟權利

偵查階段辯護人的訴訟權利

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

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不得調查取證,不得閱卷。

律師聘請

嫌疑人在被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聘請律師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如果提出明確的律師事務所名稱或者律師姓名直接委托

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意見及時轉遞到該律師事務所;如果提出由親友代

為聘請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聘請意見及時轉遞到該親友;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請律師,

但沒有具體聘請對象和代為聘請的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通知當地律師協會或者司法行政

機關為其推薦律師。

會見

證書要求:受委托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

可要求會見,但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和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偵查階段會

見仍需要偵查機關批準。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在場要求:律師會見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不能派員在場)

時間要求:律師要求會見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至遲不得超過48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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