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計?規則
規則壹。為了規範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眾利益,維護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規則二。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行為。
規則三。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規劃先行、民主決策、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與補償工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為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實施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房屋征收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相關具體規定;
(二)對征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位置、用途、建築面積進行調查登記,並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公布;
(三)擬定補償方案;
(四)代表市政府擬定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決定;
(五)組織公開抽簽選擇房地產估價機構;
(六)與被征收人簽訂房屋征收與補償協議;
(七)專戶儲存、監管和撥付補償費;
(八)建立和管理房屋征收與補償檔案;
(九)評估擬征收項目的社會穩定風險;
(十)完成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有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監察、公安、城管等部門以及房屋征收區域內的鎮人民政府和基層組織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相互配合,協助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五條?市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監督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市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七條?為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市人民政府應當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壹)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八條?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凡確需征收房屋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造應當納入市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征求公眾意見,進行科學論證。
第九條?建設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因公共利益需要市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應當向市房屋征收部門申請征收。保障性住房建設、舊城改造項目,尚未確定建設單位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單位申請征收。申請征收的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
(壹)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證明;
(二)建設用地符合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證明;
(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證明;
(四)建設工程規劃紅線圖;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被征收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進行調查登記,收集相關證據,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由產權部門登記檔案直接認定。規劃、國土、房屋、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對未經登記的建築物的合法性依法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未超過批準期限的合法建築和臨時建築的補償;對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房屋調查登記和產權鑒定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壹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征收補償方案的內容應當包括征收依據、征收目的、征收範圍、征收主體、實施單位、實施時間、補償方式、補貼和獎勵、產權調換房屋的位置和面積、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簽約期限等。
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在征收範圍內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將在征集範圍內及時征求意見並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
因舊城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半數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四條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較多的,應當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應當足額發放,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統壹管理。
第十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相關資料和征求公眾意見後修訂的征收補償方案,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並在房屋征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依法征收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六條房屋征收範圍確定後,在房屋征收範圍內不得實施下列活動:
(壹)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的;
(三)房屋租賃和抵押;
(4)廣告設置;
(5)裝飾裝修房屋;
(六)在工商登記中以被征收房屋為註冊地址辦理登記手續;
(七)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的行為。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城市管理、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征收評估
第十七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不動產的市場價格。
被征收房屋的同類房地產,是指與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權利性質、等級、新舊程度、規模、建築結構等相同或者相近的房地產。
被征收房屋的同類房地產價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同類房地產在評估時點的平均交易價格。
被征收房屋的估價時間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第十八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門可以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組織被征收人投票決定,也可以采用抽簽或者搖號的方式決定。
被征收人協商選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時間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壹)房屋征收部門向社會發布評估信息;
(2)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註冊;
(三)房屋征收部門按登記順序公布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
(四)被征收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投票或者抽簽確定。采用投票表決時,50%以上的被征收人選擇同壹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為多數決定;不足50%的,采取抽簽、搖號等隨機方式確定;
(五)房屋征收部門公布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或多數決定或隨機選擇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采用多數決定、隨機抽取方式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過程和結果,應當依法經公證機關公證。
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房屋征收評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
第二十壹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在委托評估範圍內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入戶評估結果應當包括評估對象的構成、基本情況和評估價值。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征收範圍內公示分戶評估結果,並將分戶評估報告轉發給被征收人。?
第二十二條?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申請復核評估的,應當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交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並指出評估報告中存在的問題。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復核評估書面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評審後,原評審結果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出具評審報告;評價結果沒有變化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價申請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徐州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被征收人對評估意見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辦理。
第四章補償
第二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包括土地使用權補償、房屋裝修及附屬物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
(三)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
(四)給予被征收人的補貼和獎勵。
第二十四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補償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產權調換房屋,並與被征收人計算被征收房屋價值和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結清差額。
第二十五條?征收個人住房,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市人民政府優先給予住房保障。本市市區內被征收人只有壹套房屋且被征收房屋貨幣補償低於征收補償最低標準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征收範圍內予以公示和批準,並按照本市市區房屋征收補償最低標準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本市城市房屋征收補償的最低標準為8萬元。
第二十六條?對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原公有住房的認定和補償,由產權單位根據公有住房安置檔案記錄和租金繳納情況進行認定,核實後加蓋公章並予以公示。公示後,無異議的上報征收實施單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補償安置,限期騰退。
原公房承租人與產權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產評估值的20%補償給產權人,其余部分支付給原公房承租人。
原公房承租人選擇購買安置房的,按照確認後的合法租賃面積享受優惠安置價格,超出合法租賃面積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市場價結算。
第二十七條?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損失補償,應當根據房屋征收前被征收房屋的實際使用效率和實際停產停業期限確定。
停產停業損失是指因房屋征收造成的直接利益損失。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擅自將住宅房屋改為經營性房屋的,征收時不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擅自改變非住宅房屋用途的,停產停業損失按原用途計算。
偽造、變造土地、房屋所有權證、工商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騙取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依法予以追繳,並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在征收公告規定的期限內訂立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協議內容包括:
(壹)房屋征收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補償方式、貨幣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
(三)臨時安置用房的面積和位置;
(四)產權調換房屋差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五)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六)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停產停業損失;
(七)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八)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九)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其他內容。
補償協議訂立後,壹方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壹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未能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市人民政府報告,根據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征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第三十壹條?征收補償決定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壹)補償方式;
(二)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
(三)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位置和面積;
(四)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生產經營損失;
(五)搬遷期限;
(六)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七)救濟的方式和期限。
第三十二條?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有補償金額、專用賬戶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的位置和面積。
第三十三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暴力、威脅或者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強迫被征收人搬遷。禁止施工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四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並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評估和補償情況。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補償費管理和使用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市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交通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懲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對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或者拖欠征收補償費的,責令改正,追回相關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並對相關責任單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懲處。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市房屋征收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6月5438+2月1日,市政府發布的《新沂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新〔2005〕66號文件)同時廢止。本辦法實施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按原規定辦理。但是,政府不得組織強制拆遷,應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