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法制宣傳辦公室:
此案仍在審理中,何時宣判尚未可知。
將近兩個月過去了。這個案子有什麽最新進展?8月25日下午,大眾網記者打通了上海高院法律宣傳處的電話,並按照對方要求傳真了采訪函。8月26日上午,大眾網記者再次撥通了法制宣傳辦公室的電話進行采訪。宣傳處壹名男性工作人員表示,他們已經聯系了工商法院,考慮到案件不公開審理,不能接受采訪,也不能提供相關材料。
浙江信孚書記:
成績會公布,經紀人目前不方便接受采訪。
8月25日下午,大眾網記者采訪了浙江新富藥業董秘吳卡納。對於大眾網記者“浙江新富和山東信發的案子現在進展如何?浙江新富對調解的態度和想法是怎樣的?”這個問題,吳卡納說,“我不太清楚這個案子,因為我沒有參與。我們得到結果後會宣布的。”
大眾網記者詢問負責此案的浙江新富,吳卡納表示代理人在負責。記者希望吳卡納提供代理人的聯系方式。吳卡納說:“對不起,(經紀人)現在不方便接受采訪。”
新發藥業:
如果有新的代理意見,希望法院駁回新富的訴訟請求或者再審。
8月27日,本案辯護律師郝在接受大眾網采訪時表示,在7月3日本案庭審的基礎上,他們提出了新的意見,以方便法院審理本案。這些意見主要集中在四個部分。
壹、作為本案的重要證據,國科院[2007]第90號技術鑒定報告給出的鑒定結論是微生物酶法分解生產D-泛酸鈣和D-泛醇過程中的技術指標、生產操作的具體方法和要點、異常處理方法等技術信息,以及5000T泛酸鈣工藝流程圖中記載的技術信息的整體組合。但鑒定材料根本沒有提供生產“右旋泛醇”的技術數據,而右旋泛醇工藝中的技術資料、生產操作的具體方法和要點、異常情況的處理方法又是如何成為新富公司的商業秘密的呢?顯然,技術鑒定報告的鑒定結論是錯誤的。
壹審法院判決如下:被告新發藥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杭州新富藥業有限公司享有的微生物酶解法生產D-泛酸鈣過程中的技術指標、生產操作的具體方法和要點、異常情況處理方法等技術信息,以及5000噸泛酸鈣工藝流程圖中記載的技術信息的整體組合商業秘密;不難看出,鑒定結論中的“右旋泛醇”已經沒有了。很難理解為什麽壹審法院在商業秘密的整體組合中遺漏了“右旋泛醇”的相關技術。此外,鑫富公司申請判令:被告鑫發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微生物酶法制備D-泛酸技術的商業秘密。壹審法院的判決與被告的申請嚴重不符也值得商榷。
第二,新發公司不是刑事案件的當事人,沒有機會對刑事案件涉及的兩份司法鑒定報告等證據材料進行質證。在這種情況下,刑事判決的認定不應直接適用於新公司。否則相當於直接剝奪了新發公司的質證權等訴訟權利。壹審法院在未對新發公司的鑒定報告進行質證的情況下,采納上述兩份司法鑒定報告,明顯不當。
2065438+2003年3月6日,北京市司法局正式向山東新發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出復函,稱國科鑒定中心在受理本案過程中違反了《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的相關規定;三名鑒定人違反了《NPC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的決定》的有關規定,應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同時,當時參與鑒定的三位專家已出具書面材料,撤銷自己的鑒定意見。既然專家已經撤銷了鑒定意見,鑒定程序違法,就意味著之前依據鑒定報告做出的刑事、民事判決是錯誤的。
第三,新富藥業訴訟的證據中,國家科學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無疑是最重要的證據之壹。鑒定結論包含了很多明顯不是技術秘密的信息,比如常識。比如上述規定中記載的酵母泥技術指標,實際上來源於輕工行業標準QB 2582-2003;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於2003年9月13發布;上述規定中記載的豆餅粉技術指標實際上來自於食用豆粕國家標準GBT 13382-92;上述法規中記載的甘油技術指標實際上來源於輕工業標準QBT-2348-1997。鑒定結論中包含大量眾所周知的技術信息,其具體的秘密點並不明確,有違常識。
第四,該案“涉案人員”的供述很少,沒有物證證明新發藥業獲得了信福藥業的技術,也沒有證據證明新發藥業使用了其技術。案件證據鏈嚴重缺失,不完整。鑫富公司試圖以刑事案件中的證據證明鑫發公司關於其使用涉案商業秘密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
“我們懇請上海高院直接駁回新富公司的訴訟請求,或者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重審。”郝表示,綜上所述,壹審法院對涉及案件關鍵事實的司法鑒定報告沒有進行質證,存在重大程序性錯誤,肯定會導致當事人,即新發公司對判決的不服。此外,即使按照刑事案件查明的事實審理本案,也不能證明新發公司使用了上述技術資料。同時,這些技術數據並沒有因為新公司的行為而公開。因此,壹審法院認定新發公司侵犯涉案商業秘密及據此確定的侵權賠償金額存在嚴重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