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的司法解釋,供妳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今日聯合釋出了《關於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於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解釋》對信用卡“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條件作了明確的規定,以及“惡意透支”認定處罰的相關問題,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作了界定,以區別於善意透支的行為。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介紹,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的規定,“惡意透支”屬於信用卡詐騙的犯罪行為。這次“兩高”司法解釋對“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條件作了明確的規定:
第壹,在司法解釋中,對“惡意透支”增加了兩個限制條件:壹是發卡銀行的兩次催收;二是超過三個月沒有歸還。這裏面就排除了因為沒有收到銀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書,而沒有按時歸還的行為,持卡人沒有接到有關通知或者文書,過了壹定的期限沒有歸還的,不屬於“惡意透支”。
第二,因為“惡意透支”這種信用卡詐騙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這是該行為非常重要的構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區分“惡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壹個主要界限,只有具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進行透支的才屬於“惡意透支”,才構成犯罪。
這次司法解釋中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合司法實踐列舉了六種情形,比如明知無法償還而大量透支的不歸還;肆意揮霍透支款不歸還;透支以後隱匿、改變通訊方式,逃避金融機構的追款等。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表現。
第三,這次司法解釋明確了“惡意透支”的數額,“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拒不歸還和尚未歸還的款項,不包括滯納金、復利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第四,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決或者公安機關未立案之前,償還了這些透支款息的,從輕處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責任,這樣既依法追究那些“惡意透支”的詐騙行為,同時又發揮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盡可能地縮小刑事打擊面。
最後,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拒不歸還和尚未歸還的款項,不包括滯納金、復利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惡意透支對應刑責:100萬以上可判無期
數額 定性 刑責
1萬~10萬元 數額較大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10萬~100萬元 數額巨大 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100萬元以上 數額特別巨大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沒收財產。
經濟犯罪立案標準根據18日釋出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5000元以上的,將被立案追訴。
規定明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根據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個人行賄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規定指出,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使其親友非法獲利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低價出售國有資產損失達30萬元以上將被立案追訴
根據18日釋出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規定指出,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規定明確,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根據規定,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壹百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壹千萬美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騙貸達到100萬元將被立案追訴
根據18日釋出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根據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
——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的;
——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資助恐怖活動將被立案追訴
根據18日釋出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資助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應予立案追訴。
規定特別指出,“資助”是指為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籌集、提供經費、物資或者提供場所以及其他物質便利的行為。“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包括預謀實施、準備實施和實際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
有意使用假幣達到400張將被立案追訴
根據18日釋出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四百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根據規定,走私偽造的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偽造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的;制造貨幣版樣或者為他人偽造貨幣提供版樣的;其他偽造貨幣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涉嫌上述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達到多少錢算經濟犯罪立案標準根據18日釋出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多少錢算經濟犯罪立案標準。
規定明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根據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個人行賄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規定指出,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使其親友非法獲利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低價出售國有資產損失達30萬元以上將被立案追訴
根據18日釋出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規定指出,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經濟犯罪詐騙信用卡5萬!妳還是找個有經驗的律師咨詢壹下!但是整個過程妳本來就不知情!妳要多掌握對妳有利的證據!希望妳早點解決!
信用卡惡意透支立案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釋出的《關於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對信用卡“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條件作了明確的規定,以及“惡意透支”認定處罰的相關問題,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作了界定,以區別於善意透支的行為。
根據《解釋》,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惡意透支”。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介紹,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的規定,“惡意透支”屬於信用卡詐騙的犯罪行為。這次“兩高”司法解釋對“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條件作了明確的規定:
1、對“惡意透支”增加了兩個限制條件:壹是發卡銀行的兩次催收;二是超過三個月沒有歸還。這裏面就排除了因為沒有收到銀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書,而沒有按時歸還的行為,持卡人沒有接到有關通知或者文書,過了壹定的期限沒有歸還的,不屬於“惡意透支”。
2、惡意透支信用卡詐騙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這是該行為非常重要的構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區分“惡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壹個主要界限,只有具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進行透支的才屬於“惡意透支”,才構成犯罪。
這次司法解釋中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合近年來的司法實踐列舉了六種情形,比如明知無法償還而大量透支的不歸還;肆意揮霍透支款不歸還;透支以後隱匿、改變通訊方式,逃避金融機構的追款等。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表現。
3、明確了“惡意透支”的數額,“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拒不歸還和尚未歸還的款項,不包括滯納金、復利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4、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決或者公安機關未立案之前,償還了這些透支款息的,從輕處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責任,這樣既依法追究那些“惡意透支”的詐騙行為,同時又發揮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盡可能地縮小刑事打擊面。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壹百七十七條相關規定:偽造信用卡被列為”情節嚴重“的:
偽造信用卡5張以上不滿25張;偽造的信用卡記憶體款余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偽造空白信用卡50張以上不滿250張;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
偽造信用卡25張以上的;偽造的信用卡記憶體款余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100萬元以上;偽造空白信用卡250張以上的;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壹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片區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竊取、售賣、片區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資訊資料,並通過網際網路、通訊終端等使用的;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信用卡詐騙罪立案標準,信用卡詐騙罪立案標準
信用卡詐騙罪立案標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行為。
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壹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壹)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資訊資料,並通過網際網路、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惡意透支1萬元以上的行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壹)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絡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壹款規定的條件下
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以上的內容我是在智豪刑事律師網上找到的,他們網站的罪名解析比較齊全,妳想了解更詳細的還可以直接找他們咨詢,他們咨詢是免費的。而且智豪律師事務所只做刑事案件的,辦理信卡詐騙罪方面比較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