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196條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規定,利用信用卡騙取大量財物的行為。信用卡的使用壹般是指使用偽造或無效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或惡意透支。
實施信用卡詐騙,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案例:
壹個老板因涉嫌信用卡詐騙透支被捕。
為了擴大公司規模,曲以公司名義辦了壹張信用卡,最高透支額度50萬元。之後的10個月,* * *透支了近50萬。曲償還15000元後,還欠近40萬元(加利息)。由於無力償還,他選擇了逃亡,並在國內四處流竄。最終,屈被抓獲。
公安部門表示,近年來,像曲某這樣隨意透支,透支後無法還款的情況越來越多。持卡人透支超過本金654.38元+00000元,在信用卡使用期間多次被銀行催收人員催收,超過3個月拒不歸還銀行債務的,可認定為惡意透支,涉嫌信用卡詐騙。
對於透支金額較大的透支,拒不歸還的,還會以信用卡詐騙罪處罰,並處兩倍以上罰款。信用卡債務超過本金654.38元+0萬元的,根據刑法規定,將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以詐騙罪論處,起始罰金為654.38元+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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