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用卡詐騙的立案標準是什麽,怎麽判?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無效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實施信用卡詐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超過三個月未歸還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失效的信用卡或者他人的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壹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下列情形: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
二、信用卡詐騙的手段有哪些?
1,冒用偽造信用卡。所謂使用,包括用信用卡購買商品、從銀行或ATM機提取現金、接受信用卡支付結算等各種服務。也就是各種非法手段制造的信用卡。對於偽造的信用卡,有的造假者利用其進行詐騙活動,有的造假者將其出售或送給他人,供他人用於詐騙活動。對於用戶來說,無論是自己使用還是他人使用,都是“使用偽造信用卡”的案例。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無論是購物還是接受各種有償服務,本質上都屬於詐騙行為。
2.使用無效信用卡進行詐騙。所謂無效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律原因而失去效力的信用卡。根據相關規定,無效信用卡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信用卡超過有效使用期將自動失效。根據發卡銀行和信用卡的種類,信用卡的有效期也有所不同,期限有壹年、兩年、三年或更長。對於未繼續使用信用卡或有效使用期過後需要繼續使用的,應將過期信用卡交回發卡銀行或公司。
(2)信用卡持卡人在有效期中間停止用卡。此時,雖然信用卡的有效期還沒到,但辦理退卡手續後就作廢了。
(3)信用卡因掛失而失效。
3.冒用他人信用卡。所謂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名義使用持卡人信用卡騙取財物的行為。如果妳使用拾到的信用卡;未經持卡人同意,使用持卡人保管的信用卡進行消費等。
4.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信用卡透支是指持卡人在發卡行信用卡賬戶內資金不足或不再可用時,經銀行批準仍可使用信用卡進行消費。信用卡透支,本質上是銀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消費信貸,即在資金不足時允許持卡人先消費,然後持卡人再補足資金,並按規定支付壹定利息。在我國,發卡銀行壹般規定允許持卡人在壹定限額內進行短期善意透支。實踐中,壹些犯罪分子利用銀行信用卡可以透支的特點,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被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透支款或在大額透支後潛逃隱瞞身份,以逃避還款責任。這種行為被稱為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的詐騙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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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實施信用卡詐騙,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