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1、對於甲、丙、乙三人的行為應當怎樣定性?有哪些量處情節?對多個違法行為如何處理?請說明理由。
乙屬於正當防衛,不負法律責任。
甲的行為屬於敲詐勒索和歐打他人的行為。
丙的行為屬於敲詐勒索。
甲的兩個行為應該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分別裁定、合並執行,但不入所執行行政拘留。
丙的行為應該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行政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當地派出所民警巡邏經過,直接將三人傳喚至派出所。下午15時到達派出所後,甲、乙要求聯系其家長,民警未予許可。民警分別詢問三人後,發現各自陳述大不相同,便將三人叫在壹起當面對質,繼續詢問調查。當晚22時,甲的母親聽說兒子在派出所,便趕來要求見兒子壹面,派出所民警以甲正在接受調查為由拒絕。次日下午16時,民警結束調查。3日後,派出所對甲作出處以15日行政拘留的處罰並於當日執行,對丙未作處罰。
問題:2、本案中公安機關及其辦案民警的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請說明理由。
1、對未成年人不適用行政拘留。2、派出所對三人的留置調查超過了24小時傳喚不應超過24小時。。3、甲作為未成年人,應準許其與監護人見面且甲、乙作為未成年人,接受詢問應當有監護人在場。。4、如甲是初犯,對甲的搶奪行為,應作責成家長嚴加管教的處理。5、乙某推開張某是正當防衛,不承擔責任。6、對丙某可作治安罰款處理。
(二)段某(男,25歲)與李某(女,24歲)建立戀愛關系後常因瑣事爭吵。2011年8月14日晚,李某與段某再次發生激烈爭吵,段某將李某打傷,鄰居趙某、韓某、王某三人前來勸架,將李某送至區醫院並向公安機關報案。後經鑒定,李某為輕傷。公安機關以故意傷害罪對段某立案,並將段某傳喚至公安機關進行訊問。傳喚12小時期滿後,公安機關將傳喚期限延長至24小時。第壹次訊問後,公安機關決定對段某采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在取保候審期間,段某逃往外地。公安機關決定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對其電話進行監聽,後將段某抓獲,並將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變更為逮捕。公安機關在抓獲段某後再次對其進行訊問時告知其有聘請律師的權利。段某的父親為其聘請了律師許某,但律師要求會見段某時,公安機關以該律師不是段某所聘請為由予以拒絕。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期間,李某提出附帶民事訴訟的請求,公安機關予以拒絕並告知其等待案件進入審判程序時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後李某與段某自願進行和解。
問題壹:公安機關對段某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是否正確?請說明理由。
不正確。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54條,技術偵查措施適用的範圍為以下案件:
1、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2、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嚴重暴力犯罪案件;
3、集團性、系列性、跨區域性重大犯罪案件;
4、利用電信、計算機網絡、寄遞渠道等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針對計算機網絡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5、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6、公安機關追捕被通緝或者批準、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不在其列
問題二:公安機關將對段某采取的強制措施變更為逮捕是否正確?請說明理由
不正確。段某逃跑。逮捕應當由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由人民法院決定,公安機關僅能執行,所以不能變更。
問題三:除上述問題外,本案中公安機關辦理案件的錯誤做法還有哪些?請指出並說明理由。
1、 傳喚12小時期滿後,公安機關將傳喚期限延長至24小時
刑事訴訟法規定,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除了案情特別重大復雜,傳喚拘傳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2、 段某的父親為其聘請了律師許某,但律師要求會見段某時,公安機關以該律師不是段某所聘請為由予以拒絕。公安機關違法。
3、 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期間,李某提出附帶民事訴訟的請求,公安機關予以拒絕並告知其等待案件進入審判程序時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第89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後第壹審判決宣告之前提起。公安機關違法。
問題四:李某與段某自願和解,公安機關應當如何進行處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二百七十七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壹)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七十九條 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三)甲1999年3月因搶劫被判刑15年,2014年3月甲刑滿釋放後,不思悔改。2015年1月的壹天,甲在某小區使用萬能鑰匙將價值30萬元高檔轎車開走兜風,後找到朋友乙告訴其自己偷了車,要求為其保管。乙讓甲將車開到其位於郊區的庫房內,並讓甲將車鑰匙交給其保管。壹日乙在車內發現壹個公文包,內有某國家機關印有絕密字樣的文件三份、壹張信用卡(背後寫有密碼)、壹條金項鏈,乙為了炫耀將上述文件內容發布到互聯網,將金項鏈據為己有並持該信用卡去商場刷卡購物達2萬余元。後乙將該車以每月5000元的價格出租給其表弟丙使用,獲利1萬元。
問題:1、甲、乙的行為構成何種犯罪?甲有何量刑情節?並說明理由。
甲構成盜竊罪,屬於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根據《刑法》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乙明知車輛系甲盜竊而來,提供場所予以存放,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私自將車內物品據為己有,屬於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並將竊得的信用卡使用,構成盜竊罪;乙又公文包內某國家機關印有絕密字樣的文件內容發布到互聯網,構成構成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及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應當數罪並罰。
公安機關接到失主報案後將甲抓獲並刑事拘留,羈押在看守所,乙在逃。甲的律師丙準備會見甲,看守所要求其提供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委托書以及丙的身份證復印件。丙按照要求提供並會見了甲。兩天後,丙找到辦案民警丁希望查閱案卷材料,在查閱過程中,丙經丁允許對案卷部分材料進行復印。後民警將甲提出看守所到公安機關訊問室再次進行訊問。根據甲的供述,民警戊、庚對乙的住所進行搜查,乙的妻子拒絕搜查,民警戊就讓街道幹部將乙的妻子帶離,並和庚壹起對乙的住所進行搜查,經搜查,未發現犯罪證據,民警戊、庚就返回單位,未制作檢查筆錄,口頭向領導匯報了搜查情況。
問題:2、公安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存在哪些錯誤,並說明正確做法。
根據《刑事訴訟法》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規定》的要求存在以下問題:
⑴要求律師提供身份證復印件錯誤,《刑訴法》規定: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
⑵丁讓丙查閱案卷材料,在查閱過程中,對案卷部分材料進行復印錯誤,《刑訴法》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⑶民警將甲提出看守所到公安機關訊問室再次進行訊問錯誤。《刑訴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後,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⑷搜查乙住所未依法審批搜查證錯誤,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
⑸乙的妻子拒絕搜查,民警戊就讓街道幹部將乙的妻子帶離,並和庚壹起對乙的住所進行搜查錯誤,《刑訴法》規定: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
⑹未制作搜查筆錄錯誤,《刑訴法》規定: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