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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律師為什麽要為壞人辯護?

法律主觀性:

不開會。(1)可以多打電話,多咨詢,然後有選擇地預約專門從事刑事辯護業務的刑事辯護律師,在律師事務所面對面咨詢,了解刑事辯護律師的刑事法律素養和辯護語言技巧;③簽訂委托合同、支付律師費後,委托人應簽署授權委托書,並復印委托人身份證。(4)刑事辯護律師逐步開展辯護工作。

法律客觀性: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審查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也就是說,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開始作為“辯護人”出現。現階段,除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外,刑事訴訟法不限制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只要是辯護律師,就有權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無需檢察機關批準,檢察機關也不應派員在場會見。至於面試的內容,只要是依法履行辯護職責所必需的,都可以談,沒有限制。另外,還可以和犯罪嫌疑人交流,他們交流的內容不應該被檢查和任意拘留。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在以下幾個方面會見犯罪嫌疑人:(1)詢問案件事實,聽取犯罪嫌疑人的陳述和辯解。如果犯罪嫌疑人陳述的事實與公訴意見中陳述的事實有出入,辯護律師應該問清楚,即使在細節上有出入。(2)核對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詢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新的證人、物證和證據線索。(3)在審查起訴階段告知其訴訟權利和義務。比如檢察院辦案人員訊問他的時候,他有申請回避的權利,有辯護權,有要求重新鑒定的權利,有不服起訴決定的上訴權。(4)詢問案情。詢問其被羈押的期限,辦案人員有無對其實施刑訊逼供、變相羈押等違法行為,有無隨案扣押、凍結財產。根據上述會議內容,辯護律師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辯護意見,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其刑事責任。對於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犯罪嫌疑人不服認罪悔罪決定的,辯護律師可以代為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案件有查封、凍結的財產的,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後,可以請求人民檢察院解除。羈押期限已經超過法律規定期限的,可以代犯罪嫌疑人請求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辦案人員有刑訊逼供、變相拘禁等違法行為的,可以代為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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