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構成強奸罪和故意殺人罪;
2.理由:本案屬於先奸後殺,周實施強奸後將被害人殺害。此時實施了兩種行為:壹種是強奸,侵犯了被害人的性自主權;第二種是故意殺人,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權。數罪並罰。
3.雖然周某已犯敲詐勒索罪,但由於周某未滿16周歲,根據《刑法》規定,不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所以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二、強奸罪和故意殺人罪應當數罪並罰。
1、周某犯強奸罪、故意殺人罪兩罪,應當數罪並罰,即周某犯強奸罪、故意殺人罪定罪量刑後,按照壹定的原則量刑執行;
2.周強奸不滿14周歲的幼女,屬強奸罪的加重情節;
3.周15周歲,依法不適用死刑;
4.周15歲,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周犯故意殺人罪,情節極其嚴重。他應該被剝奪政治權利。
根據本案情況,依照我國刑法的規定,應當判處周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三。相關法律法規鏈接:
1,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2.刑法第49條規定:
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13條。無期徒刑只能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輕微罪行。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罪壹般不判無期徒刑。
第14條:除刑法規定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外,對未成年犯壹般不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對未成年罪犯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應當依法從輕判處。
第19條。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有個人財產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被告人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