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可分為廣義和狹義。廣義的刑法是所有刑事法律規範的總稱,狹義的刑法僅指刑法典。與廣義刑法和狹義刑法相關聯,刑法也可以分為壹般刑法和特殊刑法。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適用效力的刑法,實際上是指刑法典。特別刑法是指只適用於特定人、特定時間、特定地點、特定事件(罪名)的刑法。在中國,它也被稱為單壹刑法和附屬刑法。刑法基本原則是指刑法明文規定的,在壹切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動中應當遵循的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了三項基本原則,即罪刑法定原則、刑法適用平等原則和罪刑相適應原則。
被判處管制的罪犯,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未經行政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權;
(三)按照執行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
(四)遵守行政機關關於接待來訪人員的規定;
(五)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執行機關批準。
第壹百三十五條(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的職工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該條修改為: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見刑法修正案(六)。
並根據刑法修正案(六)增加第壹百三十五條之壹。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條的罪名是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關閉或者破壞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和設施,或者篡改、隱匿、銷毀與其相關的數據和資料。
(二)經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危險,拒不執行的。
(三)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從事采礦、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等危險性較大的生產活動的。
三、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壹)國家頒布的有關安全生產的各種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
(二)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上級管理機關制定的反映安全生產客觀規律的各項規章制度,包括技術、生產操作、技術監督、勞動保護、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章程、規定、辦法和制度。
(三)雖無明文規定,但反映了生產、科研、設計、施工中安全操作的客觀規律和要求,並在實踐中被員工公認為有效的操作習慣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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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五條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的職工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