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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75條解釋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於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每年都會出現新變化,蘇義飛律師將在此網站頁面每年更新壹次該罪名量刑標準:

(200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壹)

第三十三條 [故意毀壞財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

五、實施“碰瓷”,故意造成他人財物毀壞,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故意破壞正在使用的公用電信設施尚未危害公***安全,或者故意毀壞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電信設施,造成財物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破壞正在使用的廣播電視設施未危及公***安全,或者故意毀壞尚未投入使用的廣播電視設施,造成財物損失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

四、盜竊本意見第壹條、第二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場所的窨井蓋,且不屬於本意見第三條規定的情形,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故意毀壞本意見第壹條、第二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場所的窨井蓋,且不屬於本意見第三條規定的情形,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

五、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擅自移動窨井蓋或者未做好安全防護措施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窨井蓋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七條的規定,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定罪處罰。

六、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窨井蓋,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窨井蓋,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四十六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定罪處罰。

七、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盜竊所得的窨井蓋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壹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罰。

八、在窨井蓋采購、施工、驗收、使用、檢查過程中負有決定、管理、監督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致使公***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分別以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定罪處罰。

九、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窨井蓋行政管理職權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窨井蓋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致使公***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分別以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定罪處罰。

十、對窨井蓋負有管理職責的其他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人員墜井等事故,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的,分別以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

十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與窨井蓋相關利益,同時構成受賄罪和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規定外,以受賄罪和瀆職犯罪數罪並罰。

十二、本意見所稱的“窨井蓋”,包括城市、城鄉結合部和鄉村等地的窨井蓋以及其他井蓋。

(2015年)毀壞財物損失價格認定規則

第九條 完全毀壞財物的損失價格,可通過財物毀壞前的價格扣減毀壞後的殘值確定。

計算公式:損失價格=財物毀壞前的價格-殘值

第十條 部分毀壞財物的損失價格,可通過修正修復費用的方法確定,即以修復毀壞財物基本使用功能和外觀所需要的正常合理的修復費用為基礎,對比修復後和毀壞前的狀況,分析其差異因素,修正後確定損失價格。

計算公式:損失價格=修復費用±修正值-殘值

修復費用=更換主材價格+輔料價格+工時費+其他費用

第十壹條 當地不具備修復條件的,修復費用按鄰近具備修復條件的市場價格確定。

第十二條 當地市場無法取得原使用材料價格的,按替代材料價格或鄰近市場的材料價格確定。

第十三條 在實際修復過程中發生的毀壞財物的搬運、清理等其他費用不計入損失價格,辦案機關有特別要求的,應在價格認定結論書中單獨列示,並予以說明。

(2012年)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未經批準,安裝、使用電網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二)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對溝井坎穴不設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誌的,或者故意損毀、移動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誌的;

(三)盜竊、損毀路面井蓋、照明等公***設施的。

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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