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由於法律法規的司法解釋每年都在變化,蘇壹飛律師會在這個網站頁面上每年更新壹次這個罪名的量刑標準:
(2002)國家計委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偽造國家計委文件和公章進行詐騙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計委、物價局:
最近我們發現有人偽造國家計委的文件和公章招搖撞騙,在社會上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和嚴重的後果。為維護政府機關形象,防止不法分子擾亂經濟秩序,防止有關地區和單位上當受騙,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自1998以來,我委從未下發過有關石油企業購油程序和產量分配計劃的文件。最近發現的“國務院文件通知(42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發展委員會”是偽造的。
2.任何單位和個人篡改、偽造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文件,偽造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公章,都是非法的。當地計劃、物價部門和相關單位應高度警惕。壹經發現偽造國家計委文件和公章,冒用國家計委或國家計委領導名義招搖撞騙的,要及時向我委辦公廳報告,並積極配合公安、司法機關對此進行嚴厲查處和打擊。
3.凡偽造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的文件和公章,擅自使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或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領導的名義,甚至任意偽造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的文件和領導指示招搖撞騙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辦公廳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