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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提問

1,蘇某因母親生病退出,屬於犯罪預備(因為作案時間、地點已定),吳某也應屬於犯罪預備,而張某、王某屬於搶劫既遂(雖然張某事先沒有預約殺死王某,但張某事後分了錢,屬於* * *)。

2.如上,蘇某與均犯盜竊罪,但蘇某、張某屬於搶劫罪的預備犯,而王某、屬於搶劫罪的既遂犯,以搶劫罪同罪論處。

3,上面應該已經說過了。

4.本案涉及的法律有:刑法。

第二十二條為犯罪準備了工具和條件的,就是犯罪預備。

對於預備犯,可以根據犯罪既遂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五條* * *同犯* *同犯是指兩人以上* * *同犯故意犯罪。

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入室盜竊;

……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壹)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

(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壹)項規定的入戶盜竊,是指以搶劫為目的,進入他人與外界相對隔絕的住宅,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居住場所的漁船、出租居住的房屋等,實施盜竊的行為。

對於入室盜竊,因被發現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入室盜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盜竊公私財物的標準是:

(壹)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超過500元至2000元的,視為“數額較大”。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五千元以上至二萬元的,視為“數額巨大”。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3萬元以上至10萬元的,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結合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特別巨大”的標準。

(搶劫數額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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