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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處罰方式有哪些?

刑法的懲罰方法包括:

1,控制。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2年,數罪並罰不超過3年;

2.刑事拘留。刑期為1個月至6個月,數罪並罰不超過1年;

3、有期徒刑。刑期6個月以上不滿15年,數罪並罰不超過20年;

4.終身監禁;

5.死刑。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的具體情形如下:

1,行為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這是免於處罰的先決條件;

2.犯罪情節輕微。這是適用免刑的必要和客觀條件,決定了適用免刑的關鍵是否在於犯罪本身的嚴重程度;

3.不需要罰款。這裏的懲罰可以有多種形式。宣告犯罪本身就是壹種刑罰,適用其他非刑罰方法也是壹種刑罰。

刑事犯罪處理流程

第壹階段:報案。刑事案件發生後,如果被害人或者第三人報案,刑事案件的前置程序相當於啟動。

第二階段:公安初查。公安機關受理報案後,被害人和律師應當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初查,在查清關鍵案件事實後,確定本案是否存在基本犯罪事實,以決定是否立案。

第三階段:立案,案件進入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初查後,被害人和律師應根據初查結果,與公安機關偵查、法律部門充分溝通,配合公安機關將案件正式立為刑事案件開展偵查。

第四階段:公安機關偵查結束後,提出起訴意見,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

第五階段: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偵查階段結束後,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公安機關經過偵查,提取、固定、歸檔案件的全部證據材料,然後將案卷移送檢察院,由檢察院審查案件,決定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第六階段:審判階段。檢察機關對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如果起訴書中有明確指控的犯罪事實,法院應當決定開庭審理。法庭聽取控辯雙方意見,根據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對被告人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三條主刑的種類主刑的種類如下:

(1)控制;

(二)刑事拘留;

(三)有期徒刑;

(4)無期徒刑;

(5)死刑。

第三十二條主刑和附加刑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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