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無犯罪記錄證明怎麽開:
1,先準備身份證原件。
2.有單位的,可由單位開介紹信或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由單位領導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沒有單位的,帶身份證到村委會或街道辦說明原因,綜治辦工作人員拿出綜治辦人事管理表,寫下證言,簽字蓋章。
3.去派出所說明原因,出具身份證和表格。警察會根據身份證查檔案,看有沒有不良記錄。核對無誤後,寫下證言並簽名蓋章。警察局保留壹份復印件。
二、違法犯罪記錄證明事項不包括以下情形:
1,公安調解協議,無處罰決定書;
2、警告、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暫扣或吊銷執照的決定,以及交通罰款;
3.傳喚、繼續盤問、拘留審查等行政措施;
4.其他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5、刑事和解協議、撤銷刑事案件的決定;
6.檢察機關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和法院因沒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犯罪事實或者情節而作出的無罪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二條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條主刑的種類如下:
(1)控制;
(二)刑事拘留;
(三)有期徒刑;
(4)無期徒刑;
(5)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