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毆打、侮辱他人的,應當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為索取債務而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解讀:該條是關於非法拘禁罪的處罰問題。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手段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非法拘禁表現在兩個方面:
首先是拘禁他人的行為。
其次,這種拘留是非法的。
拘留有各種方法,如捆綁、監禁、拘留等。,其實質是強行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根據憲法,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可侵犯;“具有毆打、侮辱情節”是指在非法拘禁過程中毆打、侮辱被害人,如毆打、咒罵、遊街示眾等。依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起訴的立案標準
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追訴標準除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涉嫌非法拘禁外,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在實踐中,可以參照利用職權非法拘禁的追訴標準。
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的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的案件(第238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
1.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的;
2.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使用武器、捆綁等惡劣手段,或者有毆打、侮辱、虐待行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者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節嚴重,致使被拘禁人自殺或者自殘,致人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被非法拘禁3次以上的;
6.司法人員對明知沒有違法犯罪事實的人進行非法拘禁的;
7.非法拘禁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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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對趙子造成嚴重傷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為索取債務而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