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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交通關於肇事罪的規定

《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於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每年都會出現新變化,蘇義飛律師將在此網站頁面每年更新壹次該罪名刑法解釋和量刑標準:

張明楷《刑法學》第五版P719頁:利用非機動車交通工具從事交通運輸違章造成重大事故的,能否以本罪論?對此,理論上存在肯定說和否定說。本書認為,如果這種行為發生在公***交通管理的範圍內,具有危害公***安全的性質,就應以本罪處理,否則只能認定為其他犯罪。例如,在城區或其他行人較多、有機動車往來的道路上違章騎三輪車,造成重大事故的,就具有危害公***安全的性質,應認定為交通肇事罪。但是,在行人稀少、沒有機動車往來的道路上違章騎三輪車致人重傷或死亡的,就不具有危害公***安全的性質,只能分別認定為過失致人重傷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

蘇義飛律師:《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七十七條 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第壹百壹十九條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2019年12月25日《安徽省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工作指引》第十三條 本工作指引規定的“道路”,按《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第(壹)項的規定界定,其中“雖在單位管轄範圍內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以是否具有開放性確定道路性質:不限制車輛通行,認定為具有開放性,其範圍內的路段及停車場認定為道路;限制車輛通行,認定為不具有開放性,其範圍內的路段及停車場不屬於道路。

在鄉村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符合危險駕駛罪構成要件的,構成危險駕駛罪。

(2019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兩個量刑規範《實施細則》的通知

(壹)交通肇事罪

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的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事故責任、致人重傷、死亡的人數或者財產損失的數額以及逃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第壹個量刑幅度

死亡壹人或重傷三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可以在六個月至壹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可以在壹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可以在壹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造成公***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45萬元,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可以在六個月至壹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可以在壹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重傷壹人,並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六種情形之壹的(即: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嚴重超載駕駛的;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負事故主要責任,可以在六個月至壹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可以在壹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死亡壹人或重傷三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或者負事故全部責任的,重傷人數每增加壹人,增加六個月至壹年的刑期。

(2)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重傷人數每增加壹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的刑期;死亡人數每增加壹人,增加六個月至壹年的刑期。

(3)造成公***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45萬元,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每增加5萬元,增加壹個月至二個月刑期;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每增加5萬元,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第二個量刑幅度

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死亡二人或者重傷五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可以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死亡六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可以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造成公***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80萬元,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可以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死亡人數每增加壹人,增加壹年至壹年六個月的刑期,重傷人數每增加壹人,增加六個月至壹年的刑期;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死亡人數每增加壹人,增加九個月至壹年的刑期,重傷人數每增加壹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的刑期;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死亡人數每增加壹人,增加六個月至壹年的刑期,重傷人數每增加壹人,增加二個月至四個月的刑期;死亡人數或者重傷人數均達到該檔次量刑標準的,以死亡人數確定量刑起點,重傷人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造成公***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80萬元,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數額每增加5萬元,增加壹個月至二個月刑期;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每增加5萬元,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2)死亡二人或者重傷五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死亡人數每增加壹人,增加壹年至壹年六個月的刑期,重傷人數每增加壹人,增加六個月至壹年的刑期;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死亡人數每增加壹人,增加九個月至壹年的刑期,重傷人數每增加壹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的刑期;死亡人數或者重傷人數均達到該檔次量刑標準的,以死亡人數確定量刑起點,重傷人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

(3)死亡六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死亡人數每增加壹人,增加六個月至壹年的刑期,重傷人數每增加壹人,增加二個月至四個月的刑期。

(4)造成公***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80萬元,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每增加10萬元的,增加二個月至四個月刑期;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每增加10萬元,增加壹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第三個量刑幅度

因逃逸致壹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增加相應刑罰量:

(1)死亡人數每增加壹人,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

(2)重傷人數每增加壹人,增加壹年至二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具有下列情形(已確定為犯罪構成事實除外)之壹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但同時具有多種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交通肇事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7)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交通肇事後積極施救的。

(2)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壹)交通肇事罪

1.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因逃逸致壹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事故責任、致人重傷、死亡的人數或者財產損失的數額以及逃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 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壹)死亡壹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壹)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 “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壹款規定和第二款第(壹)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壹,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第四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第五條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犯論處。

第六條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 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壹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 在實行公***交通管理的範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

在公***交通管理的範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四條、第壹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六十萬元至壹百萬元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本解釋第二條第壹款第(三)項、第四條第(三)項的起點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2006年)浙江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關於能否吊銷未駕駛機動車但構成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責任人員機動車駕駛證的批復

妳支隊《關於能否吊銷未駕駛機動車但構成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責任人員機動車駕駛證的請示》(杭公交[2006]103號)收悉。通過咨詢負責《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修改、審議工作的有關領導以及廳法制處,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壹百零壹條中對違法人員予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以及“終生禁駕”的規定,從立法原意上,針對的是交通事故當事人中的機動車駕駛人,而不包括交通事故中的其他責任人員。因此,同意妳們第二種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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