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罪最為嚴重,以死刑為主,其他罪以有期徒刑為主。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壹百壹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壹百壹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主刑的刑事處罰
(1)管制:管制是指罪犯不被監禁,而是由社區依法對其自由進行限制和矯正的刑罰方法。是我國刑罰種類之壹,屬於主刑。管制是最輕的主刑,在中國屬於原刑。根據刑法的規定:
1,控制期限,3個月以上2年以下。
2.被判處管制的罪犯,應當依法由社區矯正。
3.被判處管制的罪犯必須遵守有關規定;勞動中同工同酬。
4.管制期限屆滿,執行機關應當立即宣布撤銷。
5、有期徒刑的管制期限,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提前拘留的,1日減為2日有期徒刑。
管制刑的特點是:第壹,刑級最低;二是不需要投資專門的改造場所,由公安機關負責監管;第三,勞動有報酬。第四,羈押時間可以達到刑期。
(2)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是剝奪罪犯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實施強制勞動改造的壹種刑罰方法。在我國的刑罰體系中,拘役是介於管制和有期徒刑之間的壹種主要刑罰,具有以下特點:
1.刑事拘留是壹種短期自由刑。拘役的最低期限為1個月以上,最長不超過6個月。因此,拘役是我國羈押罪犯和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三種自由刑中最輕的壹種。
2.刑事拘留適用於犯罪情節輕微,但需要短期拘留改造的罪犯。
(3)有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壹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有期徒刑是剝奪自由的主要刑種,其處罰幅度差異很大,從輕罪到重罪都有。因此,在我國的刑罰體系中,有期徒刑占據著核心地位。
(4)無期徒刑:是剝奪罪犯的生命自由,強制其勞動改造的壹種刑罰方法。
(5)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執行。死刑是我國最重的刑罰,是剝奪罪犯生命權和政治權利的刑法。所以死刑是嚴格控制的。
第三,刑罰的附加刑
(1)罰金:是指迫使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壹定數額的金錢,對犯罪分子實施經濟制裁的刑事處罰。罰金刑的適用對象是經濟犯罪、財產犯罪和部分故意犯罪。
(二)剝奪政治權利:根據刑法第三章第七節各條的規定,本附加刑適用於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以及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獨立適用的,應當符合刑法分則的規定。
同時,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但是當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時,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期限應當改為三年以上不滿10年。另外,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從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適用於主刑執行期間。
(3)沒收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章第八節和分則的有關規定,沒收財產主要適用於犯罪所得數額巨大或者特別巨大的犯罪,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財產的壹部分或者全部的刑罰。但如果全部財產被沒收,就要給犯罪分子及其扶養家屬留足必要的生活費。同時,在判處沒收財產時,不得沒收犯罪分子家庭成員所擁有或者應得的財產。此外,犯罪分子在沒收財產前所負的合法債務,需要用沒收的財產償還的,應債權人的要求償還。
(4)驅逐出境:驅逐出境是指強制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國境的刑罰方法。驅逐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以附加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壹百壹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壹百壹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三章第七節規定,附加刑適用於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以及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獨立適用的,應當符合刑法分則的規定。
同時,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但是當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時,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期限應當改為三年以上不滿10年。另外,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從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適用於主刑執行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