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作為最嚴厲的法律,其目的和程度的實現取決於法律能否得到很好的適用。刑法適用是指專門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特定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活動適用刑法。刑法的適用可以分為廣義和狹義。
廣義的刑法適用是指司法機關(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安全機關)和辯護律師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實施刑法的壹切活動,包括立案、偵查、起訴、審判、辯護、執行等壹系列刑事執法活動。狹義的刑法適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壹定的刑法理論指導下,按照壹定的原則和方法,對特定被告人適用刑法規範的思維活動。
罪刑相適應體現在刑法中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及其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罪刑相適應是適應人們樸素的公平感的法律思想,是由罪刑基本關系決定的,是預防犯罪的需要。根據這壹原則,在適用刑法時,刑罰的輕重應與行為人的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和人身危險性有機統壹。罪刑相適應原則應當貫徹於刑罰、量刑和執行的各個環節。
中國刑法的適用範圍
1.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的罪,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3.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壹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犯罪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
4.本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條法律明確規定為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
第四條對所有人在適用刑法上壹律平等,對所有犯罪的人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允許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第五條罪責刑相適應,應當與刑罰的輕重相適應,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