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此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萬元以上,同時具有下列情節之壹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曾因非法集資受過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內曾因非法集資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壹)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50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50萬元以上或者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50萬元以上,同時具有本解釋第三條第二款第三項情節的,應當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壹)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500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0萬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500萬元以上或者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500萬元以上,同時具有本解釋第三條第二款第三項情節的,應當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四個特征是:
非法性。即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公開性。指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利誘性。承諾在壹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社會性。即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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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