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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結果延遲發生的認定

如果承擔主要或全部責任,就構成交通肇事罪,要追究刑事責任和判刑。具體依據如下:

第壹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

1 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 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 造成公***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註意,此處的30萬元以上的數額,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財產損失數額,而是指行為人無力賠償的數額。按此標準,財產直接損失數額不到30萬元,或者損失雖遠遠超過30萬元但賠償後不足30萬元的,都不構成本罪;4 交通肇事致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下列情形之壹的:(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上述其他特別惡劣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壹:(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負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2)死亡6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60萬元以上的。

在公***交通管理範圍外的交通肇事如何定性

所謂公***交通管理範圍外,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內尚未納入公***交通管理的交通。城市街道、國道、省道、縣道、鄉道、“村村通”公路,以及已經開發並納入公***交通管理範圍的內河航道、海運航道、湖泊等屬於實行公***交通管理的範圍。

根據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第8條的規定,在實行公***交通管理的範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在公***交通管理範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則不定交通肇事罪,而應當分別以下情形處理:1 在公***交通管理的範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進行生產、作業,因不服管理、違反生產勞動安全等規章制度,以及單位主管人員指使、強令他人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2 在公***交通管理的範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進行生產、作業,有安全隱患,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後,負責勞動安全設施的直接責任人員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定罪處罰。

3 在公***交通管理的範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進行非生產、作業活動致人死亡的,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的,以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致使交通工具嚴重毀壞的,以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

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處交通肇事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將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條 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壹)死亡壹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壹)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 “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壹款規定和第二款第(壹)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壹,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第四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第五條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犯論處。

第六條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 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壹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 在實行公***交通管理的範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

在公***交通管理的範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四條、第壹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六十萬元至壹百萬元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本解釋第二條第壹款第(三)項、第四條第(三)項的起點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華聯培交通肇事案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2006)二中刑終字第02132號

原公訴機關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華聯培,男,47歲,1959年11月5日出生於北京市,漢族,高中文化,無業,住北京市東城區燈籠庫胡同5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於2005年9月1日被取保候審。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審理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華聯培犯交通肇事罪壹案,於二ОО六年九月十九日作出(2006)東刑初字第125號刑事判決,在法定期限內,原審被告人華聯培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華聯培,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認定:2005年7月11日16時許,被告人華聯培飲酒後騎自行車載乘被害人梁軍行至本市東城區燈市口西街西口時二人摔倒,致梁軍頭部外傷、左顳頂部腦挫裂傷、右顳頂部硬膜外血腫、右顳骨骨折,經醫院搶救無效於同年7月27日死亡。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東城交通支隊認定,華聯培承擔此事故主要責任,梁軍承擔次要責任。2005年9月1日,被告人華聯培被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民警電話傳喚到案。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出具的辦案經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東城交通支隊出具的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移送案件通知書,證實被害人家屬於2005年7月13日報案,2005年9月1日,華聯培經民警電話傳喚到案。

2、證人李文生的證言證實,2005年7月11日16時許,李文生坐在燈市口西街西口路口南側的公園長椅上等人時,突然聽見左側壹聲巨響,回頭看見壹輛自行車翻倒在地,邊上倒著壹男壹女,當時沒有其他車輛從此經過。李走過去扶那名男子但沒扶起來,邊上有人把那名女子扶起來。李撥打了120。這時有輛警車經過,民警從車上下來,詢問他們是怎麽摔倒的,圍觀人說是那名男子喝多了騎車摔倒的。後急救車把二人拉走。從現場情況看,自行車是從東過來向南拐彎時さ溝模?Ω檬悄兇悠鋶擔?幼?諍蟊摺?

3、證人吳兵兵的證言證實,2005年7月11日16時許,吳兵兵從燈市口西街沿道路右側便道自東向西行走,快到北河沿大街時,突然聽見左側有個女的喊,吳看見從後邊過來壹輛自行車,壹個男的騎著,後邊坐個女的,自行車搖晃著駛來,緊跟著向右摔倒在地,摔倒的聲音很大。吳走上前問那個女的是否能動,她當時沒說話。過了五至十分鐘,那女的有些清醒了,有個老太太扶她坐起來,另壹人撥打120。壹會兒有輛警車經過,二名民警下車詢問他們怎麽摔的,他們說是喝酒了。後急救車趕來,大家將那名男子擡上車,那女子也上了車。當時沒有任何車輛從這條路上經過。

4、證人範海麗的證言證實,2005年7月11日11時許,華聯培和梁軍來到老上海城隍廟小吃城吃飯,先後要了五六瓶燕京啤酒,大約14時30分兩人離開。

5、證人鄭毅的證言證實,2005年7月11日20時,鄭毅到協和醫院急診室接錢為民大夫的班。印象中急救室躺著壹名婦女,旁邊好像有個男的。錢大夫稱已為女患者開了CT單,等CT片出來後看結果。錢大夫下班後,鄭催那名男子趕緊帶患者去照CT。後來鄭去處理其他急診病人。23時許,鄭見到CT片,發現病人顱骨骨折和硬膜外血腫,馬上通知神經外科大夫會診並進行治療。在CT結果出來之前,鄭毅看見女患者在病床上躺著,具體是昏迷還是喝多了不清楚。在見到CT結果之前,不清楚那名男子在做什麽。

6、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預審大隊楊永濤出具的工作說明,內容為:據協和醫院錢為民醫生講述,2005年7月11日17時許,由120救護車送到急診室壹男壹女兩名病人。男病人介紹是飲酒後摔傷,當時女病人還能坐著,但敘述事情的語言已不清晰。錢大夫為女病人檢查時發現其腦後有壹血腫,因不能排除腦內部的出血情況無法進壹步判斷,故給女病人開CT單,待出結果後再進行診治。因當時急診病人很多,錢大夫做完檢查後又為其他病人檢查,直到20時交班向接班大夫交代女病人的情況。在值班期間,錢大夫催促過幾次同女病人壹起的男子,至於患者是否按照醫生的囑咐進行檢查,醫生無權幹涉。該男子沒有長時間離開過女病人。女病人在急診病床上有過幾次嘔吐,不知是飲酒還是其他原因造成的。

7、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東城交通支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科學技術鑒定書、車輛技術鑒定書,現場勘查筆錄及示意圖,證實民警於2005年7月14日16時15分至16時50分對現場進行勘查,現場為十字路口,瀝青路面,道路平坦,視線良好,事故時為白天;該路口從東向西進入路口下坡路段,坡度5°;2005年7月20日對華聯培的自行車進行檢測,該車前後閘均靈敏有效、轉向有效,其他部件未發現損壞及異常。

8、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東城交通支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華聯培、梁軍二人飲酒後,華聯培騎自行車載乘梁軍摔倒。華聯培為此事故主要責任,梁軍為此事故次要責任。

9、北京市公安局法醫檢驗鑒定中心出具的屍體檢驗鑒定書、照片及北京協和醫院出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診斷病歷,證實被害人梁軍所受損傷為頭部外傷、左顳頂部腦挫裂傷,右顳頂部硬膜外血腫,右顳骨骨折,於2005年7月27日死亡。

10、電話記錄單、人口信息查詢打印表,證實被告人華聯培的身份情況。

根據以上事實及證據,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華聯培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酒後駕駛非機動車載乘成年人,並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壹人死亡的嚴重後果,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危害了公***安全,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刑罰處罰。被告人華聯培在接到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後,主動到公安機關,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可依法從輕處罰並宣告緩刑。判決,被告人華聯培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壹年。

華聯培的上訴理由為,協和醫院延遲救治,對梁軍的死亡負有責任,其行為不構成犯罪。

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壹審相同,所列證據經原審法院庭審質證,本院審核屬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華聯培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酒後駕駛非機動車載乘成年人,並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壹人死亡的嚴重後果,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處罰。鑒於其有自首情節,可依法從輕處罰並宣告緩刑。關於華聯培所提上訴理由,經查,在案有多名證人的證言及交通事故認定書、鑒定結論等書證,足以證實華聯培的犯罪事實,其依法應承擔交通肇事罪的罪責,另在案無證據證實協和醫院有延遲救治行為,故華聯培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根據被告人華聯培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決,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九條第(壹)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華聯培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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