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存在這條: 如果犯罪時間超過20年,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刑法》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壹)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第八十八條 追訴期限的延長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擴展資料
案例:
6年前發生的池州企業老板雇兇傷人案,近日戲劇性收官,從犯獲刑,主犯過追訴時效不追究刑責。
認定該案主犯過追訴時效、不予批捕是檢察院作出的,對此問題,記者又采訪了池州市檢察院,該院辦案人員告訴記者,公安部門只有沒收嫌犯取保候審保證金的票據,卻提供不出嫌犯傳喚不到位的證據,因此不能證明犯罪嫌疑人曾逃避偵查。
律師:已經立案不適用追訴時效
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安徽省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王亞林律師認為,追訴時效是刑法規定的司法機關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其設定充分表明刑法保障人權的功能,但本案中的情形不應適用追訴時效制度。
本案雖然自發生至今超過了五年,但案件發生當時就將壹幹行為人全部抓捕,只不過兩名主犯另案處理後沒有下文,如果這種情形能適用追訴時效,那麽立案之後在時效內沒破案的案件都不能追究刑事責任了。
人民網-警方人事變動致"另案不理" 傷害案主犯過了追訴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