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關於犯罪未遂、犯罪預備、犯罪中止等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規定。對累犯從重處罰的規定等。
例: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2009)商刑初字諾。14
公訴機關為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檢察院。
原告殷壹xx,男,1964+65438年2月30日出生。是被害人尹二x的父親。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壹xx,女,出生於1964年8月5日。是被害人尹二x的母親。
被告人張XX,男,出生於1978年4月。
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檢察院以(2009)商刑初字第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XX犯故意傷害罪,於2009年3月11日向我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尹某xx、黃某xx依法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我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09年4月10日公開開庭共同審理了本案。商丘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出庭支持公訴,原告殷壹xx、黃壹xx及其訴訟代理人,被告人張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此案現已結案。
我們認為,被告人張持刀故意傷害他人並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死亡)。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張犯罪性質惡劣,後果嚴重。依法應當從重處罰,但他既然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尹某xx、黃某xx要求賠償喪葬費10467.5元、治療費1207.94元、* * * 165.44元,依法應予支持,其他訴訟請求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三款、第三十六條、第五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壹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1.被告人張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被告張賠償原告X、X經濟損失11675.4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狀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壹份,副本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