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說,拘留期限的延長分為兩類:
1,“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批逮捕的時間可延長1至4日;
2.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合夥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刑事拘留後的探視只能由律師會見嫌疑人,而家屬不得會見和探視。壹般情況下,拘役的最長期限為14日,但在特殊情況下,最長期限可以延長至37日。在刑事拘留期間,公安機關也要盡快對案件進行調查,然後根據調查情況看是否解除刑事強制措施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壹)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現場看到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脫逃的;
(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不明情況的;
(七)有脫逃犯罪、多次作案、合夥作案等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被拘留人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並且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非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動犯罪的通知可能妨礙偵查,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在妨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