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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您提供罪犯梁坤案件的詳細情況。

被告人、有“天下陶王”之稱的秦在央視《鄉村之約》節目中稱,如果有人能完成五層吊球陶的制作,就可以得到罪犯藝術中心大樓內的三層房產和全部財產。...

壹、涉及戲謔的典型案例簡介。

2006年4月1日,有“天下陶藝之王”之稱的被告人秦在中央電視臺《鄉約》節目中稱,如果有人能完成五層掛球陶的制作,就可以得到秦藝術中心大樓內的三層房產及全部財產。原告孫珍決定解開這個“世界之謎”。經過壹年的研究,他完成了五層掛球陶器。被告以“內吊球轉動不靈活”、“作品未見過”為由拒絕接受。之後,原告繼續努力,完成了壹部各方面都很優秀的作品,並拍攝了作品的照片和DV短片,於是給被告發了律師函,發了照片和光盤,但壹直沒有得到回復。原告於2007年6月8日向法院遞交起訴狀,請求法院判決確認懸賞廣告對自己和被告的成立和效力。被告及律師表示,該脫口秀節目不屬於廣告活動,與原告作品的結構和初衷不符。雖然外表相同,但“兩者不是壹回事”。

法院認為,被告在中央電視臺脫口秀節目中向公眾提供獎勵是具體和明確的,是真實的,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因此構成要約。原告看完節目後,按照要求完成了工作,並用自己的行為做出了承諾。因此,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有效,符合要約的要求,懸賞廣告合同依法成立。故判決被告履行懸賞內容,將藝術中心內的房產和財產移交給原告。審判長認為,本案是壹種承諾要約的形式,是基於合同意思自治和誠實信用原則。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合同就是有效的。

對此,我們曾在《檢察日報》上評論說,本案不構成懸賞廣告,但其性質應該是壹個笑話。[1]有人支持這個,有人反對。[2]主要反對意見是,公開場合的公開聲明應認定為懸賞廣告,笑話不是法律概念。將被告行為定義為非法律概念,似乎不利於看清民事行為的法律真實。

本案涉及被告的行為是懸賞廣告還是戲謔,如何界定戲謔的概念和性質,戲謔的構成和法律後果是什麽等壹系列問題,需要深入研究。特別是我國《民法通則》沒有規定戲謔,司法實踐缺乏對戲謔必要的審判經驗。上述反對將邢的行為界定為戲謔的觀點,進壹步說明了我國理論界和實務界對戲謔研究的不足。因此,從理論上對這些問題進行探討就顯得更加必要和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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