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記錄壹般是指壹個人過去的違法犯罪行為記錄。又稱犯罪記錄制度,在我國法律中,壹般指犯罪記錄的檔案記錄,犯罪檔案壹般存放在公安部門保存。
刑事拘留會留下犯罪記錄,它會伴隨妳壹生。我國目前還沒有消除刑事拘留記錄的制度。只要它存在,就會伴隨著生命,只是它不是以開放的形式存在。只有在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需要調查審查時,才能制作和使用。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當封存有關犯罪記錄。犯罪記錄被封存的,除司法機關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以外,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依法查詢的單位應當對封存的犯罪記錄保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條犯罪記錄報告制度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其在入伍或者就業時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
犯罪時不滿18歲被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七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當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且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者當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就下列事項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當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
(壹)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和適用的法律規定;
(二)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建議;
(三)認罪認罰後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事項。
人民檢察院依照前兩款規定聽取值班律師意見的,應當為值班律師提前了解案件相關情況提供必要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