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主要家庭成員和社會關系主要包括父母、配偶、祖父母、兄弟姐妹、叔伯、姑姨、叔伯、公婆(姻親)。
3.公務員政審的具體內容包括:家庭背景(父母、祖父母、是否有海外關系、有什麽樣的海外關系)和本人的政治思想表現、在歷次政治運動中的表現、有無獎懲、道德品質、缺點和不足、對本人影響較大的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等等。
4.如果是保密單位(公安、國防科研等。)或政治要求高的崗位(如政治、人事工作),還需要對旁系親屬、配偶、未婚對象進行政審(確立關系前向組織報告)。
犯罪記錄會產生廣泛的影響,帶來更多的危害,所以提醒我們每個公民都應該合法的生活,不要做違法的事情。妳可能不了解前科的具體影響,以及前科影響的範圍,可以找華律的律師。com給妳壹對壹的解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十壹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七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第四十九條
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
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的決定
因故意犯罪或者瀆職受過刑事處罰、被開除公職、被撤銷鑒定人登記的人員,不得從事司法鑒定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公證員: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執業證書被吊銷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違法犯罪不僅會毀掉自己,還會影響孩子。壹旦留下犯罪記錄,可能會影響孩子參加公務員考試、征兵、銀行、國企、事業單位、軍校、警校的政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