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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辦案程序

刑事案件包括立案、偵查、審查起訴、提起公訴、審判這幾個流程。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時間為1個月,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檢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1個月。

壹、刑事案件辦案流程之偵查階段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或其近親屬到律師事務所辦理案件委托手續後,我們將提供如下服務,包括但不限於:

1、提供法律咨詢,與偵查機關交涉。

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家屬的法律咨詢,將有關強制措施的條件、期限、適用程序的法律規定予以告知;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自行書寫供述的權利,有權對偵查人員的詢問筆錄進行核對和修改;對於偵查機關的鑒定結論有被告知和對鑒定提出異議的權利;對偵查人員申請回避的權利等。

2、向偵查機關了解嫌疑人涉嫌罪名及案件的進展情況,對涉嫌的罪名和量刑進行詳細分析。

3、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符合法定情形,代為申請取保候審。

律師在會見了犯罪嫌疑人,了解了案件的相關情況以後,如果認為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4、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

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被羈押在看守所,除了律師和辦案人員以外,包括家屬在內其他人員均不得會見。因此,律師此時介入可以穩定犯罪嫌疑人的情緒,傳達家屬的關心。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其了解案件的真實情況,尋找案件的突破點。

5、會見犯罪嫌疑人,最大限度的避免刑訊逼供的發生。

6、代理申訴和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偵查人員違法侵犯人身權利或其他合法權益,或者認為偵查機關管轄不當的,律師可代理其向有關部門提出控告。

二、刑事案件辦案流程之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

自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及其親屬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律師事務所辦完委托手續後,我們將提供如下服務,包括但不限於:

1、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向檢察院發函及授權委托書,通知檢察院我們將作為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進行辯護。

2、查閱、摘錄、復制案件的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鑒定材料。

律師有權到人民檢察院查閱、摘抄、復制案件的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訴訟文書包括立案決定書、拘留證、批準逮捕決定書、逮捕證、搜查證、起訴意見書及其它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包括法醫鑒定、司法精神病鑒定、物證技術鑒定等鑒定性文書。

3、與犯罪嫌疑人通信和會見。

律師可以直接獨立會見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案件的真實情況,制作律師會見筆錄。

4、經證人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5、申請檢察院收集、調取證據。

6、經檢察院許可,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被害人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7、代為申請取保候審。

8、向檢察機關提出交換意見。

三、刑事案件辦案流程之法院審判階段

自案件移送到法院之日起,被告人及其親屬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律師事務所辦完委托手續後,我們將提供如下服務,包括但不限於:

(壹)壹審階段

1、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向法院發函及授權委托書,通知法院我們將作為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進行辯護。

2、審查本案是否屬於收案法院管轄。

3、查閱、摘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材料。案件材料應當包括起訴書、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的復印件或者照片。缺少上述材料的,律師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檢察院補充。查閱案件材料時,我們將主要關註:

1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法定情節,包括犯罪時間、地點、主觀目的、手段、後果等;

2被告人無罪、罪輕、自首、立功的事實和材料;

3鑒定材料的主體、內容是否合法,訴訟參加人的基本情況

4被害人的傷殘或損失情況;

5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手續是否齊備;

6同案其他被告人的起訴是否影響本案定性;

7證據是否合法,證據之間是否存在矛盾;

8其它與案件有關的材料。

4、通信和會見犯罪嫌疑人。

1被告人收到起訴書的時間;

2被告人對起訴書所指控的罪名是否認可;

3是否有從輕、減輕或免除刑罰的情節、事實或線索;

4是否存在超期羈押的情況;

5人身權利是否受到侵犯;

6向被告人介紹法庭審理流程,其在庭審中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7告知被告人開庭時的註意事項;

8了解檢察院公訴人和法院法庭的組成情況,確定是否存在回避事由。

5、經證人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6、申請法院收集、調取證據。

7、申請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8、經法院許可,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被害人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9、申請法院向檢察院調取認為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材料。

10、出庭辯護。

1辯護律師在公訴人訊問、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師發問被告人後,經審判長許可,可向被告人發問。被告人不承認指控犯罪的,應問明情況和理由。公訴人向被告人提出威逼性、誘導性或與本案無關問題的,辯護律師有權提出反對意見;2對鑒定人、證人發問;

3對控方的證據發表質證意見;

4進行法庭辯論,提出辯護意見;針對控訴方的指控,從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準確、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進行分析論證,並提出關於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見和理由。

5壹審判決後,在上訴期間,律師可會見被告人,及時給予法律幫助,征求是否上訴的意見。

(二)二審階段

當事人或者檢察院上訴的,在當事人辦理了第二審委托手續後,擔任公訴案件第二審辯護人,第二審案件開庭審理的,我們提供的服務與第壹審相同。第二審案件不開庭審理的,律師可向法庭提交書面辯護意見,並可以提供新的證據。律師根據案件的情況,可以請求二審法院開庭審理。

綜上所述是小編對做出的相關回答,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壹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第壹百七十六條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壹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上壹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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