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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被告律師申請延期開庭,壹般過多久會開庭

延期開庭壹般由法院決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壹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壹)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民事訴訟中,必須到庭的當事人指能夠正確表達意誌的離婚案件當事人和負有贍養、扶育、撫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必須到庭的其他訴訟參與人則泛指如:其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甚至無法進行庭審的其他訴訟參與人,如:給國家、集體或者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知道案件重要情況的證人,開庭審理不可缺少的翻譯人員等。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回避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如果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參加本案的工作,致使案件審理壹時無法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三)當事人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找到了新的重要證人,發現了新的證據線索時,可以申請延期審理,以收集、調查新的證據,並通知新的證人到庭作證。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認為需要重新予以鑒定、勘驗,或者已有證據材料不清、不足,需要補充調查的,可以申請延期審理。

(四)其他應當延期審理的情形。

這是壹項概括性規定,由當事人根據具體情況,認為需要延期審理,以便準備充分的資料參加訴訟,而向人民法院提出。如壹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另壹方當事人認為需針對變更或增加的訴訟請求,收集證據,作應訴準備的,壹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因妨害民事訴訟而被拘留,不能按時或者繼續開庭審理等,可以提出延期審理申請。

司法實踐中,發現是否存在需要延期審理的情況是開庭前準備的重要內容。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沒有到庭的,應將情況及時報告審判長,並由合議庭確定是否需要延期開庭審理或中止訴訟。決定延期審理的,應當及時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決定中止訴訟的,應當制作裁定書發給當事人。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經傳票傳喚,無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申請延期審理是當事人的壹項訴訟權利,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通過提交延期審理申請書,使法院推延開庭審理日期,可以有充足的時間收集證據,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對抗對方當事人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平衡當事人間的訴訟權利,平等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同時,也可以為本案提供更多、更詳細的證據,有利於人民法院分清是非,正確認定案件事實,並作出公正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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