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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可以不出庭嗎?

法律主觀性:

2010、10、10起,《廣西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正式生效。細則明確規定,對故意傷害、盜竊、搶劫、販賣毒品、強奸、職務侵占等15種犯罪,在量刑上予以規範。庭審時,不僅要對是否構成犯罪的定性問題進行質證,還要對相應的量刑進行量化。在具體的刑事案件中,只有犯罪嫌疑人或者律師可以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就是否構成犯罪、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提出辯護意見,其他任何人不得提出辯護意見。嫌疑犯因為入獄而失去了人身自由。即使嫌疑人之前是律師,也無法很好地為自己辯護,只能委托其他律師為自己辯護。這在影視作品和現實中並不少見,更何況是普通嫌疑人。因為量刑規範化的相關規定很多,只有律師、法官、檢察官知道怎麽掌握,普通人不懂,更不用說用了。沒有律師的參與,嫌疑人將處於信息不對稱的地位,無法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最大限度地達到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目的。眾所周知,目前律師的執業要求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2000年以前的律師資格),本科及以上學歷,執業者都是法學方面的專家。根據法律規定,本案只有律師或辦案人員才能在案件判決前會見嫌疑人,其他人在判決前沒有機會會見嫌疑人。律師可以通過會見嫌疑人、了解案情等方式向嫌疑人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如果犯罪證據確鑿,他們會說服嫌疑人當庭認罪。按照實施細則的規定,他們可以獲得10%的減刑。其實可以減輕處罰的情況有很多,有些情況下甚至可以減輕60%的處罰。犯罪罪名不同,犯罪嫌疑人年齡不同,歸案方式不同,悔罪表現不同,減輕處罰的比例也不同。律師通過調查取證,與犯罪嫌疑人親屬、被害人溝通協調,提供有效證據和辯護意見,可以最大限度地發揮減輕處罰的效益。需要了解更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責令中止審理。被告人歸案後,應當恢復審理,必要時依法對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確保訴訟順利進行。自訴書送達被告人時,如果被告人不出庭,責任不在自訴人(自訴人不應再承擔提供被告人下落的義務),案件無法審理,法院只能作出中止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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