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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不服判決怎麽辦?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不服判決的,在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接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應當在五日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答復請求。

刑事案件的壹般流程如下:

1,報案。刑事案件發生後,如果被害人或第三人報案,刑事案件的前置程序相當於啟動;

2.公安初查。公安機關受理報案後,被害人和律師應當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初查,在查清關鍵案件事實後,確定本案存在基本犯罪事實,以決定是否立案;

3.立案。案件進入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初查後,被害人、律師應根據初查結果與公安機關偵查、法律部門充分溝通,配合公安機關正式將案件立為刑事案件開展偵查;

4.偵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提出起訴意見,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

5、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偵查階段結束後,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案件的所有證據材料進行提取、固定、歸檔,然後將案卷移送檢察院,由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6.審判階段。檢察機關對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如果起訴書中有明確指控的犯罪事實,法院應當決定開庭審理。法庭聽取控辯雙方意見,根據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對被告人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

在下列任何情況下,快速切割程序都不適用:

(壹)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2)被告是未成年人;

(3)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

(4) * * *同壹刑事案件部分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量刑建議或者適用速裁程序有異議的;

(五)被告人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未就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等事項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不適合適用速裁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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