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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被檢察院退回公安局後可以調解嗎?

可以以緩刑的形式處理,管制的刑事犯罪相對較輕。如故意傷害、交通事故等的起點。是有期徒刑或者三年以下拘役,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也應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調解只是減輕處罰的壹個步驟。如果是重罪,調解後沒有釋放。只有在法院審理之後,任何刑事犯罪才能得到調解。壹般只有在有明確的侵權人和受害人的情況下才允許調解,可以減輕刑事責任的處罰,給予適當的處罰。如果提出不追究侵權人刑事責任,調解並不意味著可以放人,以此來確定是有罪還是無罪。如果發現他們是無辜的,應該立即釋放他們。如果罪行輕微,也可以教育後釋放。如果罪行嚴重,只能減輕處罰,也就是他必須承擔刑事責任,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所以調解達成協議後不會釋放,受害人在獲得壹定的經濟補償後也不能釋放。但檢察院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公安的,應當先查清事實,核實有罪或無罪的證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審查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主持制作和解協議;犯罪情節輕微的,不需要判處刑罰。

《刑法》第二章: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條下列公訴案件,無論被告人是否真誠悔罪,通過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取得被害人諒解的。,且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壹)因民事糾紛,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刑事案件,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二)公安機關對除玩忽職守罪以外可能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過失犯罪案件,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寬大處理的建議,並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條當事人達成和解的。

第二百七十九條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在法院作出判決前,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進行刑事和解。

不,妳認為它是文明的。檢察院因證據不足退回,法院可以調整,有強制執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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