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審判長、合議庭成員,本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指定該律師為其辯護人。辯護人經過會見被告人、會見證人、聽證、質證,提出如下辯護意見: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原因如下:1。本案被告人有罪的主要證據不清,證據不足。1.關於公安局交通支隊出具的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以下問題:1。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2.對交通事故原因的分析是錯誤的;3.法律適用錯誤:《交通肇事處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逃逸是指交通肇事後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2.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存在以下問題:3 .公安分局法醫檢驗鑒定所出具的屍體檢驗證明存在以下問題:第壹,第二,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人的駕駛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客觀上,被告沒有違法行為。從因果關系方面來說,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害人的死亡是被告人用汽車拖走造成的。根據我國刑法第133條的規定,交通肇事罪屬於過失犯罪,結果犯。本案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人駕駛車輛時與被害人接觸的結果。即刑法上沒有因果關系。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對於壹切案件的量刑,都必須重視證據,重視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如果沒有其他證據,就不能認定被告有罪並判刑。”三。本案其他主要情節:1。交通事故發生後,被告人主動報案;2.被告始終表現良好,沒有違法違紀行為;3.交通事故發生後,被告人積極向被害人家屬進行民事賠償。請合議庭結合本案證據和具體情況,查明上述辯護意見。辯護人:律師事務所律師:在以上基礎上,對於壹個案件來說,答辯狀尤為重要,但是寫答辯狀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可以實施。所以被告寫的時候,壹定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處理,讓法院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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