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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不請律師會怎樣

家屬是無法見到當事人的,不利於了解案情。律師可以會見嫌疑人,非律師不可以在刑事案件處於偵查的階段,只有律師可以會見當事人,如果不請律師,那麽在偵查階段,家屬是無法見到當事人的,不利於了解案情

依據規定,犯罪嫌疑人是可以委托律師為自己辯護的,而在司法實踐中有些犯罪嫌疑人不委托律師辯護,這樣對自己合法利益保護是不利的。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嫌疑人不委托辯護律師的,是不會被判處重罪的,法院會依據犯罪事實,掌握的證據進行判決,並且嫌疑人經濟困難的,也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並給予刑事制裁的案件 。

刑事案件壹般都是國家刑事司法機關主動介入,在受害人或者群眾報案、舉報後,公安、檢察機關即會介入偵查。然後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由法院作為法律的裁判者進行公正的審判從而達到制裁犯罪人和保護人民的刑法目的。

絕大多數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極少數案件由檢察院偵查,這裏只講公安偵查的問題。公安機關發現犯罪行為時應當立案偵查,接到報案時需要審查,經審查發現可能構成犯罪的,應當立案偵查。

公安機關立案之後可以傳喚嫌疑人錄口供,調查案件。之後可以決定是否對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如果決定刑事拘留就會將人送進看守所,不刑事拘留的話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刑事拘留期為三天,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壹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到期之後對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對需要逮捕的必須要向檢察院申請批準逮捕,檢察院有七天的時間決定是否批準逮捕。拘留期三十天加上批準逮捕期七天,這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刑事案件“黃金37天”的由來。這個時候案件並不是真正移送檢察院,只是申請檢察院批準逮捕,很多人壹聽到送到檢察院就容易和審查起訴搞混。檢察院決定逮捕的,由公安機關執行逮捕,檢察院決定不批準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之所以我們說這是“黃金37天”,是因為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候相比於刑事拘留會更加審慎,很多情節都可能成為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理由,比如犯罪證據不充分有可能不構成犯罪、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或者有自首、立功、認罪認罰、被害人諒解等情節,都可能影響檢察院的逮捕決定。而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話,不僅嫌疑人可以不在看守所羈押,後期不起訴或者最終法院判處緩刑的幾率也會更大壹些。所以刑事辯護過程中,申請檢察院不批準逮捕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二百條 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壹)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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