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達成賠償協議,被害人諒解的,司法機關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
2,所以拿到諒解書後,還是需要坐牢,而且有可能發生;
3.取得諒解書只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的條件,但不能免除刑事處罰;
4.諒解書是審判長對被告人酌情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不是法定情節;
5.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被告人刑事處罰。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行為人有過錯且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刑事諒解書壹般是指刑事案件被害人出具的,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屬就刑事案件處理結果達成和解的具有法律性質的書面文件。諒解書壹般在從公訴到法庭質證的過程中完成,具有刑法中酌定減輕和從輕處罰的效力。刑事諒解的作用是幫助當事人贏得減刑機會,也是法律上的酌定情節。如果對方原諒了當事人,那麽法官就不再有任何審判負擔,量刑也會相應減輕。
刑事諒解的功能主要是適當減輕或免除刑罰。但最終是否減輕或免除犯罪嫌疑人的刑罰,還要看各個法院的具體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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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
和解協議的適用範圍在下列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取得被害人諒解的。,且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可以和解:
(壹)因民事糾紛,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刑事案件,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二)可能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瀆職以外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289條
和解協議的審查和制作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審查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並主持制作和解協議。
第290條
達成和解協議的,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