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嫌疑人被捕後請律師有用嗎?
是的,有關機關為了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而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拘留或者逮捕,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人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必須經過相關申請。
(1)提供法律服務,代理投訴和控告。
(二)申請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3)律師接受委托後,與偵查機關取得聯系,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提出及時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具體要求。自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有權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書、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
(4)羈押期限屆滿,不批準逮捕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可以請求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五)逮捕期限屆滿,被移送檢察機關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可以請求解除強制措施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二,被錯誤逮捕是否有國家賠償?
是的。刑事賠償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當事人人身權、財產權而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法對刑事賠償作出具體規定,對於進壹步促進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獄管理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具有重要意義。刑事賠償的範圍包括:
(1)刑事訴訟中錯誤羈押、錯誤逮捕或者錯誤無罪判決的;刑訊逼供、非法使用武器、警械、毆打或者其他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
(2)違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造成財產損失的。
綜上所述,我國非常重視生命權,即使是犯罪嫌疑人也有為自己辯護的權利。現在每個案件都需要聘請律師。律師無論是對案情的分析,還是對雙方利益的辯護,都是很有幫助的,但前提是嫌疑人所說的必須是事實。否則很可能導致案件的敗訴和真相的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