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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在逮捕後是否進入第二階段,律師是否可以介入?

刑事案件被逮捕後,律師可以介入。律師從當事人第壹次被訊問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作為辯護人介入。

公安機關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後,進入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批準逮捕後,公安機關還有兩個月的偵查時間(案件疑難復雜的可以延長偵查期限)。所以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候,還是屬於偵查階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偵查機關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也可以委托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規定,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擴展數據:

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其親屬的委托後,可以行使四項訴訟權利:

1.向偵查機關的偵查人員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

2.提出《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請書》,根據偵查機關的安排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辦案機關應當在48小時內決定,重大復雜案件5日內決定)。律師在會見犯罪嫌疑人時,有權了解有關情況。

《刑事訴訟法》第96條第2款和《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第28條明確規定了這壹權利。此外,律師還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和訴訟權利的行使情況;

3、征求犯罪嫌疑人的意見,決定是否代其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意見和申訴材料。

4、對於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向偵查機關申請取保候審,或者當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向偵查機關申請解除強制措施時,有關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予以答復。

刑事案件壹般要經過三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即公安機關負責、審查起訴,案件在人民檢察院和終審階段,即在人民法院。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報請檢察院批準逮捕後,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

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將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即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在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

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適用於辯護律師與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會見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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