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當事人無權查閱案卷。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壹般來說,刑事案件的當事人是不能查詢案卷信息的,只有代理律師可以查閱。
刑事案件結案後,當事人不能復印案卷,只有辯護律師或其他辯護人才能復印案卷材料,以便在審查起訴時行使辯護權。
二、何時判入獄?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將向公安機關發出執行通知書,公安機關將在壹個月內將罪犯移交監獄服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十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將執行通知書和判決書送達羈押該罪犯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和判決書之日起壹個月內將該罪犯收監執行。
罪犯在被移交執行前剩余刑期不足三個月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3.返回補充調查時可以看卷子嗎?
在退回補充偵查期間是可以看論文的。
刑事案件的辦理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依次是偵查、起訴、審判。在後兩個階段,如果案件事實和證據存在問題,可以進行補充偵查。按照法律規定,律師只能從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閱卷。如果案件在偵查階段,律師是看不到報紙的。
那麽,補充偵查期間律師可以閱卷嗎?有人認為補充偵查也是偵查,為了保證偵查活動的順利進行,律師也不能閱卷。在審查、起訴或者審判階段,案件補充偵查的決定由檢察機關作出,其任務是滿足審查、起訴或者審判的需要。即使補充偵查由公安機關退回執行,也不同於立案前的偵查階段。突出表現為,作為偵查主體的公安機關不再擁有刑事訴訟終結權。因此,補充偵查只是依附於審查起訴階段或審判階段的壹個訴訟環節。更重要的是,根據控辯平衡原則,刑事訴訟中雙方的訴訟權利和義務應當是對等的。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說明公安機關已經完成證據收集,檢察機關開始指控犯罪,控辯雙方的實質性對抗正式形成。這種對抗狀態不會在案件補充偵查過程中消除。
如果此時律師不能閱卷,那麽律師閱卷就不及時、不充分,甚至可能導致司法人員濫用補充偵查阻撓律師閱卷,這顯然違背了控辯平衡原則。綜上所述,在案件補充偵查過程中,律師應有閱卷權,可以由案卷材料所在的司法機關直接閱卷。但應限定閱卷範圍,即只能查閱補充偵查前的案卷材料,補充偵查結束後才能查閱正在調取的證據材料,這也是基於控辯平衡原則對辯方訴訟權利的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