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多久能上法庭?
2019.07.31刑事辯護17171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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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誌明律師給律師講課。
盈科律師事務所廣州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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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個刑事案件要經過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兩個階段,其中立案偵查階段的刑事拘留不超過37天,偵查拘留期限壹般不超過兩個月,情況復雜的可以延長;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為壹個月,情況復雜的可以延長。
調查和拘留期限:
1,逮捕犯罪嫌疑人後,不得超過2個月;
2、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止的,可以延長1個月;
3、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的,可以延長2個月;
4.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偵查不能終結的,可以再延長兩個月;
5.如果發現其他重要犯罪,期限重新計算。
理論上從批捕開始到偵查階段到檢察院最多需要7個月,但壹般情況下不會這麽久。壹般2-3個月的期限比較常見。
審查起訴期限:
1,審查起訴時間,1個月;
2、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管轄變更的,從變更後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4.退回補充調查,限兩次,每次1個月;
5、被害人對不申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內;
6、被不起訴人根據刑法規定,在7日內作出不起訴決定。
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三拓兩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六條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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