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並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審判前,法官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了解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有關的問題,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開庭的時間、地點,傳喚當事人,並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少應在開庭前三天送達。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
上述活動應當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擴展數據:
《關於開展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的辦法》要求實現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
具體包括以下內容:被告人有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應當告知的辯護情形,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辯護;
此外,其他壹審、二審案件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還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這將把通知辯護的範圍擴大到所有壹審案件、二審案件和法院階段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同時,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派駐的值班律師,為適用簡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中沒有辯護人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機構指定的律師或者被告人委托的律師為被告人提供辯護前,被告人及其近親屬可以提出法律幫助請求,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派駐的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
為確保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辦法》明確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壹審人民法院未履行告知辯護義務,導致被告人在庭審中沒有律師辯護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加強律師資源保護,要求統籌配置律師資源,鼓勵和支持律師開展刑事辯護業務。建立多層次經費保障機制,確保經費保障水平滿足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需要。
《辦法》要求依法保障辯護律師的執業權利,方便辯護律師履行職責,強調保障律師的知情權、閱卷權、調查取證權、申請出庭作證權、尊重律師辯護意見權。
《辦法》對律師辯護質量提出了具體要求,規定辯護律師應當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誠信規範履行辯護代理職責,勤勉盡責,遵守法律法規、執業準則和法庭紀律,不斷提高辯護質量和工作水平,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司法公正。
《辦法》規定,在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廣東、四川、陜西等8個省(直轄市)開展律師刑事辯護全覆蓋試點,試點省(直轄市)可以在全省(直轄市)開展試點工作,也可以選擇部分地區開展試點工作。試點期為壹年。
參考資料:
人民網-開展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