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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到了法院後要多久才能開庭審理

法律主觀:

先,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對其進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請 檢察院批捕 ,可以延長壹至四日,檢察院壹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批準逮捕,如果是流竄作案、結夥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捕的時候可以延長至壹個月,也就是說刑事拘留壹般是十多天,最長是三十七天。逮捕後的偵查期限壹般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的案件,可以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壹個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區、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等可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再延長二個月。對於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罰的嫌疑人,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再延長二個月。也就是說,在公安階段的時間壹般是二個半月到三個月左右,最長是八個月。然後,案件由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寫出起訴意見書及案卷、證據移送到檢察院,即 審查起訴階段 。這個階段壹般是壹個月,重大復雜的可延長半個月。 檢察院審查 後認可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壹個月內 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後,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 起訴的期限 。檢察院的公訴科審查完成後,寫出公訴書,向對應的法院提起公訴。壹般是壹個月至壹個半月,最長會達到五個月。最後是到法院。審理是二審終審制,壹審是在法院受理後壹個月內開庭審判並宣判,至遲不得超過壹個半月。如果是邊遠地區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可以再延長壹個月。如果被告人、 附帶民事訴訟 的當事人 不服壹審判決 可以上訴;如果檢察院認為壹審判決確有錯誤的,也可向上壹級法院提出抗訴,案件進入二審程序。二審的審判時限跟壹審的審限是壹樣的,也是壹個月,不超過壹個半月,如果是邊遠地區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可以再延長壹個月。如果沒有上訴、抗訴,壹般是壹個月至壹個半月,最長是二個半月如果有二審,壹般是二至三個月,最長五個月。如果有法院認為證據不足 退回檢察院 的情況,時間還會延長。綜上所述,壹個刑事案件,如果不復雜,案情簡單,會在五至六個月審理結束,如果復雜,又多次退回,那審限最長會在二年左右。在實踐中,超期羈押的現象是很多很普遍的,如果碰到有超期羈押的種情況,應當及時聘請律師代為申訴, 申請取保候審 等,維護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在法院宣判後,用被判刑期減去已經在看守所內被羈期的時間,如果少於壹年,那剩下的刑期要在看守所中服刑,在看守所中壹般是不會減刑的。如果高於壹年,就會在壹段時間後按剩余刑期的長短被送到不同的監獄去服刑。在監獄內服刑,符合減刑、假釋、保外就醫條件的可以申請減刑、假釋、保外就醫。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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