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到了檢察院還是可以挽回的。介入刑事案件的最佳時機是偵查階段,即案件仍在公安機關偵查中,但不代表其他階段沒有出路。其實刑事案件在法院判決前是有用的。知識的難度會不壹樣。這種情況下,妳應該找專業的刑事辯護律師介入。在審查起訴階段,可以申請意見不起訴,這要看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交的證據的審查意見是否符合起訴的證明標準。
減刑的條件和限制
減刑的條件主要包括:阻止他人進行重大犯罪活動;舉報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創新;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在抵禦自然災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
減刑限額: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得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壹;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十三年;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緩刑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二十五年,緩刑期滿後減為二十五年的,不得少於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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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九條。
凡是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都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170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對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調查。
人民檢察院對監察機關已經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先行羈押犯罪嫌疑人,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特殊情況下,決定時間可以延長壹至四天。人民檢察院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算在審查起訴期限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