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那麽律師還可以對其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和適用的法律規定提出建議,以及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建議和案件審理的適用程序。最重要的是,在認罪認罰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必須在辯護人或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在認罪認罰聲明上簽字。壹般來說,值班律師不了解案情,自己聘請辯護律師更能維護當事人的權益。
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可以做的主要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壹是查閱、摘抄、復制案件相關材料。在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應當允許受委托的辯護律師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結論。
2.與犯罪嫌疑人見面或通信,以了解案件的更多細節。
第三,調查取證。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
4.向公訴機關提出解除或者撤銷犯罪嫌疑人強制措施的意見。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發現公安機關、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強制措施已經超過法定期限的,可以向公訴機關提出解散、撤銷、變更的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壹條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還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