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審問。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
2.審查證據材料。主要審查犯罪事實和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是否有遺漏犯罪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是否不應追究刑事責任;是否有附帶民事訴訟;調查活動是否合法。
3、根據審查結果決定是否移送法院起訴。檢察院決定不起訴:警方可以立即釋放。當然,如果警方認為有必要再次調查,可以先將當事人取保候審,找到新的證據後再移交審判。檢察院決定起訴:所有案件材料和證據壹並移送法院。
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在受理後兩個月內宣判,至遲不超過三個月。壹審判決後,十天內可以上訴。如果上訴,案件將進入二審程序。不上訴的,判決期滿後生效,交付執行。
如果案件到了檢察院的審查階段,妳必須馬上委托專業的刑事辯護律師為自己爭取減刑、緩刑,因為刑事案件最快3、4個月就要宣判了。如果來不及,律師就來不及看案卷,反復調查取證。簡單的案件還好,但是比較復雜的案件律師比較著急,沒有準備辯護方案就開始庭審,對自己非常不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208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重新計算審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