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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能看刑事案件檔案?

在刑事案件中,只有被告的辯護律師可以查閱卷宗。

審查刑事證據:

1,直接書面(實物)驗證。

(1)對於物證(照片)、書證、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調查筆錄等客觀證據,辯護律師可以將相關證據再制作壹份或者摘錄,然後直接以書面形式提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檢查核實。

(2)對卷內收集的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應根據證據自身情況進行了解和核實,如辦案單位是否有轉換QQ、微信聊天記錄、手機短信、監控錄像、錄音資料等。變成書面形式或整理成語言材料,等等。

(3)對於偵查訊問同步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不宜在羈押場所核實的,辯護律師可以在觀看後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

2.直接雙向驗證。辯護律師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的供述和辯解的相關證據材料進行復制(單獨挑出)或者摘抄,然後直接以書面形式提交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審查核實,雙方對該部分事實和證據有疑問的地方可以進行提問和交流。

3.間接單向驗證。

刑事判決書與刑事判決書的區別;

1,內容不壹樣。刑事裁定書是對案件的程序和壹些實體問題的書面結論,刑事判決書是對案件的實體問題的書面結論;

2.使用方法不同。壹個刑事裁定書可以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使用,也可以在案件終結時使用,壹個刑事案件可以有多個生效的刑事裁定書。刑事判決只能在結案時使用,壹個案件只能有壹個生效判決;

3.上訴期不同。刑事裁定書規定上訴期限為5天,而刑事判決書規定上訴期限為10天。壹審判決允許上訴,壹審裁定允許部分上訴,部分不允許上訴。

綜上,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刑事案卷不能交給犯罪嫌疑人的當事人查閱,但是作為犯罪嫌疑人的律師可以依法查閱案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

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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