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刑法訴訟時效期限是多久?
1、刑事訴訟時效期間可能為五年、十年,也有可能為十五年、二十年。
《刑法》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壹)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2、刑事案件追訴期的計算
(1)壹般情況下追訴期限的起算時間是從犯罪之日起計算,即從犯罪行為完成或停止之日起計算。
(2)犯罪行為處於連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就是說,犯罪分子連續實施同壹罪名的犯罪(犯罪分子在壹定時期,以壹個故意連續實施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追訴期限從其最後壹個犯罪行為實施完畢時開始計算。
(3)犯罪行為處於繼續狀態(犯罪分子實施的同壹犯罪行為在壹定時間內處於接連不斷的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4)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壹犯罪的追訴期限從後罪的犯罪行為完成或停止之日起計算。這裏對前罪和後罪是什麽犯罪沒有限定,無論重罪還是輕罪,前後兩罪是否同壹罪名,只要再犯新罪,前罪開始計算的追訴期限就中斷,而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二、刑事案件立案後又撤案追訴時效應繼續計算嗎?
刑事案件立案後又撤案追訴時效應繼續計算,具體理由如下:
1、“追訴”應以刑事立案為起點,追訴時效於立案時停止計算。“追訴”和“追究刑事責任”的內涵不同。
(1)“追訴”是壹個程序性概念,而“追究刑事責任”偏重實體價值,其最終實現要依靠立案、偵查、審查起訴以及審判的順利進行。
(2)立案偵查、起訴等都不能停止追訴時效的計算,只有審判結束才能停止時效進行,因此在追訴時效屆滿之前必須完成所有的追訴程序直至審判為止。
(3)如果將“追訴”理解為完成追訴活動,即等同於完成追究刑事責任,則意味著追訴時效制度不僅要解決追訴權行使時間問題,還要兼顧解決司法機關的辦案期限,這種跨界解決刑事實體法和刑事程序法兩個領域的問題顯然不妥。因此,偵查機關壹旦對刑事案件立案進行偵查,實體法上的追訴時效應停止計算,而讓位於刑事訴訟法中的辦案期限的起算。
2、偵查機關的撤案行為並非意味著追訴權的徹底放棄
(1)司法實務中,偵查機關對某些刑事案件經過調查出於辦案期限屆滿但證據依舊不足等各種原因可能會撤銷案件,同理檢察機關也可能在審查起訴階段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其均意味著本次刑事辦案流程的結束以及訴訟活動的終結。但事實上我國法律體系並未完全確立“壹事不再審”原則。
(2)對於人民檢察院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的,在發現新的證據符合起訴條件時,可以再提起公訴。
(3)因此,偵查機關撤銷案件、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甚至於法院作出無罪判決等終止訴訟程序後,在壹定條件時仍可以再行立案偵查或者再次提起公訴,即司法機關可以就同壹案件再次啟動追訴程序。根據追訴時效制度的設計初衷,在撤案後重啟追訴程序之前,偵查機關追訴權的行使仍然應再次受到追訴時效的限制。
也就是說,偵查機關立案啟動追訴活動,並不意味著追訴時效無限期延長,而只是追訴時效暫停計算,本質上等同於民事訴訟時效的“中止”;偵查機關撤案後,追訴時效期限應該繼續計算,新經過的時間與原來已經經過的時效合算在壹起,超過追訴時效期限的,則追訴權消滅,偵查機關不得就該案再行立案啟動追訴程序。
3、撤案後追訴時效是繼續計算,與先前立案前經過的時間累計計算,而非追訴時效“中斷”後的重新計算
(1)壹方面,追訴時效中斷的事由是新的犯罪行為發生中斷的法律後果;另壹方面,在司法實踐中,刑事訴訟程序反復運行的情況比較普遍,特別是在偵查機關撤案後重新立案、檢察機關撤訴或者作出存疑不起訴後重新起訴、無期限和次數限制的審判監督程序的啟動等案件中表現得尤為典型。
(2)而時效的本質價值在於限制權力與權利,其目的之壹在於促使公權力與私權利及時行使。若撤案亦產生追訴時效重新計算的法律後果,極可能為刑事訴訟程序的反復運行提供了制度空間,助長了超期辦案、久拖不決等侵犯人權現象的發生。因此,刑事案件立案後又撤案的,追訴時效應繼續計算。
三、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追訴時效怎麽計算?
1、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追訴時效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由於連續犯和繼續犯的具體特征不同,各自的“犯罪行為終了之日”也不同。連續犯以連續實施數個相同行為為目的,每壹個行為都可單獨構成犯罪。所以,連續犯的犯罪行為終了之日,就是指最後壹個犯罪行為成立之日。繼續犯,是指壹個犯罪行為在壹定時間內處於持續狀態。因此,繼續犯的犯罪行為終了之日就是持續狀態結束之日。
2、追訴時效的延長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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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法》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壹)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