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壹般刑事案件壹般要經過三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審判階段(人民法院)。?
壹、調查階段:
第壹百五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第壹百六十條公安機關偵查已經結案的案件,應當保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案件移送情況。?
二、審查起訴階段:
第壹百六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第壹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三、審判階段:?
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告判決,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擴展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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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刑事案件的期限為32個月,具體期限如下:37天(逮捕前偵查階段)+7個月(逮捕後偵查階段)+6.5個月(審查起訴)+13個月(壹審)+10天(上訴期)+4個月(二審)=32個月(不含?
1.逮捕前的法定辦案期限不得超過37日?
1.傳喚、傳喚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案件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1天)(第117條)?
2.滯留時間壹般不超過14天。特殊情況下,拘留延長至30日,審批不超過7日,最長不超過37日。(第89條)?
3.取保候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第七十七條)?
4.監測停留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第七十七條)?
統計:30+7=37天?
2.逮捕後的法定辦案期限不得超過7個月?
1.逮捕犯罪嫌疑人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1個月;(第154條)?
2.在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的期限內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2個月;(第156條)?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偵查不能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第157條)?
4.如果發現其他重要犯罪,期限重新計算。(第158條)?
統計:(2個月+1個月)+2個月+2個月=7個月?
三。審查起訴的法定辦案期限不得超過6.5個月?
1.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間是1個月。重大、復雜案件可延長0.5個月;(第169條)?
2.管轄變更的,從變更後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3.退回補充調查,限兩次,每次1個月;兩次可以是兩個月。(文章171)?
4.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追訴期限重新計算,兩次為1個月,兩次延長0.5個月,***3個月。(文章171)?
5.被害人對起訴決定的上訴,應當在7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提出;?
6.不起訴人應當在7日內根據刑法第173條第2項對不起訴決定提出申訴。(第177條)?
統計:(1個月+0.5個月)+1個月×2次+(1個月+0.5個月)×2次=6.5個月?
4.從壹審到二審的法定辦案期限不得超過17.5個月?
1.普通程序第壹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2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3個月。在特殊情況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三個月,計六個月。(第202條)?
2.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案件,審判期間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第202條)?
3.提出上訴或抗訴的期限為10天。(第138條)?
4.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應當重新計算審理期限。(第199和202條)?
註: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檢察院可以補充偵查的次數。實踐中,檢察院壹般會進行1次補充偵查。否則,法院可能會建議檢察院撤回指控,這是另壹種形式的無罪釋放。?
5.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內審結。(第178條)?
6.第二審的上訴和抗訴應當在兩個月內審結。在特殊情況下,有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情形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兩個月,計四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第232條)?
統計:[(2個月+1個月+3個月)+1個月+(2個月+1個月+3個月)]+10天+(2個月+2個月)=17.5個月。
5.時間限制不包括在試驗中?
1.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精神病鑒定的期限不計入辦案期限。(第147條)?
2.延期審理:(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二)檢察人員發現擬起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並提出建議的;(三)因申請回避導致審判無法進行的。(第198條)?
3.訊問:(1)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二)被告人脫逃的;(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不能出庭,也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4)由於不可抗拒的原因。(200)?
中國人民網-刑事訴訟法